直隶高等审判厅-许杏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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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0:59 天津青年报 | ||||
直隶高等审判厅-许杏林 光绪三十年(1906)袁世凯督直时,衙门设于金钢桥北口西侧(今天津河北区金钢公园及第二医院)。在《法院编制法》尚未实行前,为施行新法,便选定河北三马路南端西侧,李公祠之北面,建直隶高等审判厅。 光绪三十三年因厅尚未建成,故先在天津县县署旁临时成立了直隶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分厅,率先试行司法独立,并颁布了试办审判分厅,率先试行司法独立,并颁布了试办审判厅的章程,规定了司法机构的设置、各级机构的权力范围及民事、刑事诉讼法程序等。是年二月十日(公历3月11日)举行开厅典礼。两厅各设民事部、刑事部、承审、会审;合设检事局为检察厅,这是我国建司法之始。因当时尚无司法方面的适当人选,故两厅厅长分别暂由知府、知县兼任。天津民事、刑事案件始由审判厅审理,此为中国首创。厅长虽由知府、知县兼任,但因改为审判厅制,审判由审判员、审判长负责,县官始不再参考与诉讼事。是年十一月(公历12月)河北三马路新厅建成,遂迁至新址。宣统元年(1909)《法院编制法》颁行,复将法院分为初级、地方、高级三级。这种司法独立的尝试,在中国政治制度上是空前的。除去政治改革的意义外,在中国大城市的管理中,改变了府、县中行政、司法一把抓的局面,这是施行新政的重要措施内容之一。 1913年3日直隶高等审判厅,任命厅长为沈其昌,检察长匡一上任。后来直隶省改河北省及天津改市,直隶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始冠河北省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和天津市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名称。因高等法院设河北,故当时律师也多在河北,律师工会即设在河北黄纬路东头北侧。1918年河北省滦县的杨三姐告状,即在河北省高等审判厅胜诉,后来编成戏剧演出。1937年“七·七”事变后,七月二十九日,日本侵略军对天津施行疯狂轰炸,天津市政府(今金钢公园及第二医院)和法院被炸毁。抗战胜利后法院迁走,未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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