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权益的最大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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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1:42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耕身来源: 南方都市报 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这一规定是近来各界妇女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平均寿命也日益延长,在脑力劳动上完全可以与男性媲美。强令她们提前退休,是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女性提前退休,就意味着女性必须早成才,这必然给女性造成更大的压力。同时,早退休还造成女性退休金金额减少的客观后果。 要求女性先于男性退休,无疑是对女性工作权利的限制。对于任何一个公民来说,工作首先是一种权利,只要他(她)有工作的愿望和胜任工作的能力,他(她)就应当有工作的权利。在这种天然的权利确立之后,工作对于他(她)才是一种选择,即他(她)可以选择工作或者不工作。作为政府或社会的管理部门,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尽可能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工作的权利,并尽可能地尊重他(她)们工作或者不工作的选择。除了公民自身的工作意愿或工作能力的限制之外,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不应对公民附加额外的限制。 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能够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选择工作或继续工作,通常也不仅仅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主张,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对于公民权利而言,这无疑带有一种理想主义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是不可得的,所以就有了一些“规定”,比如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应当退休,以为后来者创造条件。但是作为一种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就务必寻求最大可能的合理和平等。但是,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就呈现出不太公平的一面。 不可否认就业形势的严峻,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此就无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这点来说,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应该的。摘编自《南方都市报》8月25日文/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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