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行政许可中发生违法行为时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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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6:29 人民网 | |||||||
李飞:我们着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此外也对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和在依照行政许可开展许可事项的活动中如果有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我想展开讲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这部法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发生,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比如说一个机关有一个违法的设定,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他的违法设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如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具体实施了,行政部门对违法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我们的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也可以取得赔偿。这里也包括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违反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滥用职权,给申请人和被许可人造成的实际的损失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二,申请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果采取贿赂的手段要追究责任,其中这个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也是总结过去法律的经验,对提交虚假材料和反映虚假情况的当事人,如果他的申请事项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律除了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剥夺一年的申请权,这样,当事人就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第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其他的原因没有被发现,除了要撤销以外,还要给予其他的行政处罚,而且对许可的事项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的还要剥夺三年的行政许可的权力。我想这些也是规范行政许可秩序的必要条件。 第四,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的总则里作了规定,除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外,原则上不得转让,现在法律上允许转让的,主要是通过拍卖和招标实现的。多数的行政许可,由于是对特定的条件和特定对象发放所以不得随意转让,如果违反了,出借、出租、非法转让等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也是维护行政许可秩序和保护广大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