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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媒体必须与法院保持一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1:05 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忠保

  据报道,某省法院与有关部门最近联合发布文件,规范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报道,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依法公开宣判的案件,新闻单位可以进行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与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反的评论。”

  案件未宣判之前,出于各种原因不进行公开报道,尚可理解;但对于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不允许媒体提出异议,就让人不解。如果法院判错案,又不允许舆论对判决提出不同看法,如何实现舆论监督?

  我们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同理,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公众不仅有权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还要了解审判的过程,更想知道判决是否公正,是否依法进行。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时,还必须对审理过程、是否依法进行审判、审理结果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新闻媒体只是旁听,而对可能错判的案件不做出任何相反的评论,这种监督岂不成了“聋子的耳朵”?

  公开宣判的案件,媒体不得做出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一个很不好的规定。是不是当今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公正无错?法官都能公正审理和判决,没有出现错判、错审的情况,不需要舆论批评?显然不是。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新闻舆论的监督,才使得司法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法律的公正得以维护。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切都应依法进行,而不是看新闻舆论的眼色行事,以公众的好恶进行判决。只要依法审理和判决,只要司法公正,不论媒体怎样评说,法院尽可以置之不理,听而不改。媒体发表的不同意见,一方面是代表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言论自由。更何况,道理越辩越明,即使是依法审理和判决的案件,通过来自媒体的不同意见,公众对法律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也是一次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为什么不能评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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