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年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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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0:32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暂行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 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 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 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在暂行办法中,被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 黄金时间电视剧不许插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 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 19时至 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在 19时至 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除19时至21时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 2.5分钟。 用餐时间不得让观众反胃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 6时 30分至 7时 30分、 11时 30分至12时30分以及 18时 30分至 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不准用谐音改成语广播电视广告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的现象在以后的广播电视广告中不被允许。 播广告不得隐匿台标暂行办法指出,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此外,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