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23: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翟伟、李薇薇)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应该怎样?撤销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25日发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这个暂行规范共分9章68条,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暂行规范还对每个程序都列出了详细的步骤。 暂行规范指出,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暂行规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