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广播电视广告,以后会守规矩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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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0:36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何向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了这个办法,广播电视播放广告也就有了规矩。但笔者看了该暂行办法的全文,对今后广播电视播放广告能否严守之,却还心存疑虑。 早在1997年2月1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就以广发编字(1997)76号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等进行全面规范。但是,这个规范执行得并不好。于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又在1999年8月23日颁发《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对“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应该说,上面的规定已经够全面够具体了,可是,如今广播电视广告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呢?不还是“随意插播”、“超量播放”、“违禁播放”等现象泛滥吗? 有了规矩,却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为什么会这样?仔细看一下上面两个规定,我们就会发现,1997年的通知是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播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也就是说,只是检查一下,并没有规定对违规现象如何处理。而1999年的紧急通知,则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如不停止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虽然有对违规的处理办法,可是,如果对这两个通知咬文嚼字,不难发现它们的共性:即都是“一次性”的通知。因此,“一次全面的检查”、“一次自查自纠”不能杜绝“违规广告”也就不奇怪了。 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从该暂行办法对违规者的监察处罚来看,笔者对其能否起到预期效果并不持乐观态度。 按照该暂行办法,对违反“插播”、“禁播”、“超播”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这里就有问题了。其一是“限期”是多长时间?既是违规,为什么不责令“立即”改正?其二,违规播放广告的目的无非是经济利益驱动,如果违规获得的利益远高于两万元,还怕罚款不成?所以似乎应规定为“没收违规播放广告收入并处罚款”更有力度。其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者是什么关系?拿地级市来说吧,广电局应当是行政部门,可电视台和它是什么关系呢?广电局会处罚电视台,谁信呀?其四,对拒不改正者或60日内连续3次违规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播出的处理决定,且不说这些规定是对“改了再犯”或60日内不连续3次违规者的纵容,单说一个事实,我们知道,大部分“插播”行为是由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进行的,这些“插播”者有播放广告的权利吗?如果有,那只能或大部分通过“插播”来实现,道理很简单,它们没有自己的频道;如果没有,那它们还怕什么“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呢? 因此,要想彻底治理目前广播电视广告混乱的现象,不仅要靠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自律,更要靠严谨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否则很可能再次流于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