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高看远把脉广东治安 七大良方对症轻微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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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4: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文/本报记者 林洁 黄熹 刘海陵 实习生 谭茜琛 图/本报记者 陈秋明 百姓看治安,看到的往往就是一些“轻微犯罪”,这是市民安全感的晴雨表,特别是“两抢两盗”的案件,它的发案率直接关系着百姓对治安的整体评价。 可是,面对部分轻微犯罪,人民警察有着说不出的无奈:抓了一个偷窃现行犯,不是数额够不上检察院、法院定罪量刑的起刑点,就是“一对一”毫无旁证,眼睁睁地依法“放虎归山”;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大量的站街女、三陪女、乞丐、流浪汉、小偷小摸者找不到一个“法律口袋”装起来,违法和轻微犯罪不断,偏偏奈何不了他……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法律瓶颈问题,只靠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但如果要从根本上缓解治安的压力,这又是迫切要解决的关键。 广东省人大代表汤明合、江波、朱列玉,省政协委员赵同顺及法学专家、政法工作者杨剑钊、赵振江、甘正培、钟闻东昨日齐聚羊城晚报社,进一步为处在治安“风口浪尖”的轻微犯罪问题把脉开方。 从立法上下功夫,这是他们的共识。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借鉴国外经验为“轻罪”单独立法,推动“证人法”的修订……一个个很有见地的想法和建议碰撞出了“火花”。 症状:“飞车抢夺”情节严重 药方一:量刑考虑不枉不纵起刑点不一公检法三家对定性未能达成共识 “报道站得高,比较客观深入,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一大早,陆续前来的与会代表翻开本报从9月11日起推出的“思考广东治安”的一系列报道,这样评价。 回应本报在报道中提出的许多问题,特别是起刑点不一的问题,广东省政法委的杨剑钊作了细致的补充介绍。特别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飞车抢夺”问题,他介绍说曾经有人提出公检法三家统一的意见,定性为“抢劫”,加大惩处力度,但一直没能达成共识。他认为,针对“飞车抢夺”中一些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依照现有的法律在量刑上予以充分的考虑,达到对犯罪“不枉不纵”。 他提出,警力不足也是制约起刑的一个重要问题。抢夺的起刑点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定为500元,本来是没有什么问题了,但是这样一来,在一些地区,不仅是公安机关,还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力都严重不足,执法、司法资源的欠缺使他们办不了那么多的案子。 他说,他个人认为,现在很多大型商业活动的保卫工作动辄出动上千警察,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可取,应该从立法上予以杜绝。因为私营的商业活动是盈利行为,保卫方面支出应当纳入成本核算,让身为行政执法者的警察花纳税人的钱为他们做保卫,应当是不合适的,广州有一些地区商业活动频繁,警察也疲于奔命,这些活动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聘请保安公司。 广东省政协委员赵同顺表示,警力配备充足是个需要充分重视的问题,北京、上海的巡警配备情况要比广州好,秋交会马上要开始了,犯罪分子更是蠢蠢欲动,警力不足到时会面临比现在更严重的局面。 症状:拘留10天、8天起不到震慑作用 药方二:立法加大行政处罚 建议省人大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作出补充规定 “我们传统的打击犯罪手法十分管用,但是有的却不太合法;而现在我们的处理方式合法了,但效果有时又不大明显。”报道中一位老警察的话,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 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赵振江表示,针对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公检法起刑点不一的问题,没有谁对谁错之分,因为三个机关的法定职能不同。检察院、法院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它担负着行政管理的职能,要纠正以法律代替“行政处罚”的观念偏差。 赵振江提出,随着法制的发展,法律对“刑事犯罪”的定罪要求会比较严格,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宁愿“放纵犯罪”,这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因为一旦“冤枉了好人”,那就无可挽回了。而犯罪分子也在研究法律,钻法律空子,这在客观上造成取证比较困难。 他建议,在刑事罪责不可以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他认为目前我们行政手段的效果并不好,对于目前一些猖獗的轻微犯罪分子,拘留10天、8天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既然目前国家大法尚不太可能有大的改变,?敲垂愣∪舜罂梢愿菔导是榭觯诓挥肷衔环ǔ逋坏那榭鱿拢浴靶姓Ψ!弊鞒鲆恍┎钩涔娑ā? 赵振江强调,检察院不起诉不代表“不需要负违法责任”,从行政处罚上认真研究,肯定可以找出有利治安形势的有效办法。 症状:潜在犯罪可能群体大量存在 药方三:特殊预防劳教立法 劳教并非单纯地剥夺人身自由还有矫治感化治疗功能 刑法学博士甘正培从理论层面提出了进一步的观点。 她分析了目前的社会现状就是人多违法多犯罪多,在这个层面上必然制约了政府的管理水平,一边是贫困的生活,道德的低下,另一边是警力的不足,经费的不足,这必然导致轻微犯罪的滋生。 但对于国家刑事法律来说,肯定是“宽进严出”的,司法机关不可能降低起刑点,那么关键的问题在治安处罚层面。目前我们国家刑罚的指导思想对“特殊预防”重视不够,这是相对于“一般预防”而言的,“一般预防”就是把每个人都当成潜在的犯罪个体去进行立法,而“特殊预防”针对的则是那些流浪汉、好逸恶劳的人、卖淫女、小偷小摸等我们一般界定在有潜在犯罪可能的群体上。 她提出,必须认识到,治安处罚包括劳教并非单纯地剥夺人身自由,其还有矫治、感化、治疗的功能,这种建立在“特殊预防”上的立法在国外是得到相当重视的。 依她个人的观点,她认为当务之急,是对劳教进行立法,“管住”轻微犯罪问题。因为我们强调的“严打”对轻微犯罪的效用是很有限的,如果有一部独立的“劳教法”,从根本上能解决目前对部分轻微犯罪“束手无策”的局面。 症状:个别地区案件多得根本办不完 药方四:刑法确立轻罪概念 比如盗窃不讲数额直接以“轻罪”定,程序简单 广东省人大代表江波对治安出现异动原因提出了几点看法,他认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相对富裕的珠三角地区承担了外来人员低层次犯罪的直接冲击,社会的保障体系与诚信体系也跟不上。 他认为解决轻微犯罪的惩处问题落脚点还是要改变上位法(国家法律)。针对目前警力、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在刑法上确立一个“轻罪”的概念很有必要。 据记者了解,虽然抢夺案的起刑点是500元,但广州市某区公、检、法三家内部协调决定,他们区起刑点是1000元,并非他们有意“别扭”,实在是案件多得他们根本没办法办完,只好如此权宜一下。 “轻罪”概念的确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矛盾,因为轻罪的定性对程序和证据的要求都要简单一些,比如盗窃不讲数额直接以“轻罪”定,程序简单,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症状:司法机关不可能降低起刑点 药方五:合理使用拘役管制 现有刑罚中,对轻微犯罪是有办法解决的 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提出,在现有的刑罚中,对轻微犯罪的问题是有办法解决的,当然还会碰到最低起刑点的问题,但作为比有期徒刑更轻的拘役应当得到重视并合理使用,在程序上也完全可以用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记者从法院、检察机关了解到,目前判处拘役的案子很少,主要在少年犯、未遂犯、轻微犯中个别使用。一位一线检察人员表示,因为很多案子到判决时罪犯已经羁押了一段时间,无论是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拘役,到判决那天往往就是解除羁押那天,拘役也没有真正执行。一位已经在基层刑事审判庭工作了13年的法官表示,从她手中判决的拘役着实不多,“管制”刑罚更是流于“空文”。因为让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操作实在困难。判等于没判不如不判。 症状:路人躲远远小偷的行为无人指证 药方六:推动“证人法”的修订 打破目前公安机关取证难的瓶颈 一位法律工作者曾经这样感慨:中国人没有什么证据意识,更谈不上作证的义务。记者在大量的庭审案件中,很少见到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子,顶多也就是写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律师跑断腿,也很难获得一份证言。 警察们这样的疑惑更是每天都在上演:抓到了小偷或抢夺者,别说在场的路人躲得远远的,不愿意挺身作证,就连受害人,往往一拿到了被偷被抢的东西,就“我赶时间”,“你们不是已经抓到他了吗,还调查什么呢”,好一点的留下个电话,更甚者直接扬长而去。结果,小偷的罪行没有人指证,那只好放了,继续他“无本无险”的勾当。百姓又不理解了,“刚抓了个小偷,警察转身就把他放了”,“警察有问题”。 症状:“恶意诬告”时有发生 药方七:警察加强执法意识 在执法过程中注意言行举止,减少不必要麻烦 甘正培提出,警察应当具备以下司法品行:廉洁、有正义感,克制而且冷静,有服务精神和牺牲精神。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执法者的尊严不能高于法律的尊严。 她把执法分为三个层次:“依法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三者是递进关系的,首先应当是依法执法,做到这一点后,其后有些小瑕疵是可以容忍的,不能将文明执法高于依法执法。另外,她强调警察要注意执法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注意自己言行举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一旦发生争执,普通人总是倾向执法的相对人。另外,公安机关不适宜搞一票否决,“恶意诬告”时有发生,要免除执法活动的后顾之忧,使执法者敢于依法执法。 钟闻东则向公安机关进言:必须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特别是讲求取证的意识和时机。最后,汤明合等几位人大代表一同表示,他们将尽力在城市管理上、立法上对治安问题有所作为。 据了解,前不久,广东省公安厅在有关会议上向人大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24项内容的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