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劳动教养制度有违依法治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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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13:26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仁文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近日刊登文章,指出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和对人权的保障不相适应,需要在改革中对其性质重新界定。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实施40多年来,应当承认,它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 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属于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治安处分。所谓治安处分,是指这种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对那些有一定违法行为并通过该行为表现出较大主观恶性的人所给予的一种处分。这种处分由于涉及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故需纳入司法程序。 如何纳入,我建议借鉴英国的“治安法院”体制,在基层和中级两级人民法院创建“治安法庭”,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程序可参照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应通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出庭监督审理过程。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同时,“劳动教养”这个名称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理由除了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已不再以劳动为其基本特性外,还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考虑。目前已有的建议中提出了《强制教养法》、《矫治处分法》、《教导处分法》、《收容教养法》等名称。可将该法定名为《治安与教养法》,“治安”反映了该法的社会功效,“教养”又突出了其矫治特征,可以比较全面地概括该法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