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有助亚太和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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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8:18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陆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所研究员) 新闻提示 在10月8日于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七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李肇星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上签了字。这意味着,中国正式加入了该条约,并成为首个加入该条约的非东盟国家。这件事无论对于中国还是东盟国家,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一历史性事件至少具有以下三点意义: 第一,把中国与东盟的关系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在过去12年中,中国与东盟的关系不断向前发展,而在今年的10+1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通过联合宣言将双方关系提升到“面向和平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这是中国首次加入由一个地区性国际组织签署的条约。这意味着,双方关系已正式化、法律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其实,中国对于加入该条约已考虑多时。早在两年前就提出对加入该条约持积极态度。该条约的精神与联合国宪章、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及我国一直奉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是相符的。作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大国,加入由中小国家签署的条约,体现了中国对它们维护的地区和平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对维护东南亚和亚太地区和平的强烈意愿。此举还向世界表明中国这个大国与东盟中小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作为条约的签署国,都必须履行条约所规定的责职。 有人担心,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之间有领土争端,加入该条约后是否会因此而受到束缚?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中国一向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这与该条约的精神是一致的。另外,经过长达13年的磋商,中国与东盟已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争端各方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这完全符合我国的一贯方针。今后如再发生领土争端,相信一定会在该宣言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确立的原则下断然解决。 第二,提升了东盟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东盟自1997年金融危机后,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都有所减弱。印尼等核心国家不得不把精力放在国内政局的稳定上,从而限制了其对地区事务的关注。而中国、印度等亚洲邻国正在迅速崛起,对地区事务的影响力不断增强。这使东盟有了危机感。东盟决心借重大国影响力来重振其国际地位。让中国、印度、俄罗斯等亚太大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无疑有利于发挥东盟的影响力。在此次巴厘会议上,印度已加入该条约。据悉,俄罗斯今后也将加入。另外,地区内大国加入该条约,使东南亚地区的持久和平更有保障,从而使东盟能更放心地在亚太地区发挥作用。 第三,为亚太地区的和平繁荣作出贡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地区各国维持和平与稳定、开展合作的法律基础。现在,该条约已实现了对区外国家的开放,这意味着有法律保障的和平、稳定的地域范围正在向亚太地区扩展。中国的加入对亚太地区的和平意义尤为重大,这表明,中国根本不是什么威胁,而是维护亚太地区和平的中坚力量。中国的这一举措已对本地区另一个大国——日本产生了影响。日本感到自己慢了一步,正在积极改善与东盟的关系。如果亚太地区所有大国最终都加入这一条约,那么该地区的和平繁荣将更有保障。 双边贸易额将超700亿美元 中国和东盟各国都十分重视维护和发展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坚信这种关系的发展对双方以及本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关系得到了全面发展。1991年7月,钱其琛外长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这是我国首次同东盟组织进行正式接触。 1997年12月,江泽民出席东盟——中、日、韩首脑非正式会议,并参加了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确定了中国——东盟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向和指导原则。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10+1)会议上,双方领导人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2年11月4日,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今年8月19日,第9次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会上,中方正式递交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加入书。双方商定在今年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举行中国加入该条约的签字仪式。 近年来,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合作越来越富有成效。自1995年起,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以年均15%的幅度增长。2003年全年双边贸易额预计将超过700亿美元。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现在,中国与东盟间的高官磋商、商务理事会、联合合作委员会、经贸联委会以及科技联委会共同构建了中国——东盟五大平行对话合作机制。(据新华社) 解读《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处理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和法律依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合为一个区域性国家组织——“东盟”的法律基础。东盟于1967年8月8日成立,初期只有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五个成员。1976年2月24日,在巴厘岛举行的首届东盟首脑会议上,这五国的首脑签署了该条约,它标志着东盟有了处理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和法律依据。同时,该条约也成了东盟成员开展政治合作的纲领。此后,东盟每接纳一个新成员,都要求其承认并签署这一条约。 规定相互关系六原则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前言加五章共二十个条款组成,其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永久和平、友好与合作”。条约规定了处理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六项原则:一、彼此尊重各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及民族特性;二、各国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或压迫,保持国家生存之权利;三、不干涉他国内政;四、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五、反对诉诸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六、开展有效合作。 内部解决争端 冲突不交联合国 条约最重要的内容是第四章“和平解决争端”,规定缔约各方必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如发生严重争端,应由缔约各方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高层理事会”进行调停。该条约并不禁止其成员将彼此争端诉诸联合国,但鼓励在此之前先在条约框架内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东盟成立以来,成员间的争端时有发生,包括局部小规模的武力冲突。《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产生,为和平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或冲突发挥了有效作用。 合作是第一 条约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成员间的合作。第三章“合作”规定了缔约各方在推进相互间政治、经济合作方面的义务,并要求将合作扩大到与所有区域外国家和组织的范围。总的看,《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基本精神,如其前言所述,是与联合国宪章、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相符合的。 三改条约接纳“外人” 1987年12月15日和1998年7月25日,东盟先后两次对该条约作了修改,其主要内容之一是“非东南亚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但需经过各签署国同意)。这意味着,该条约开始向东南亚地区之外的国家开放。在刚结束的第9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又对该条约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其向东南亚以外地区开放的性质。显然,东盟有意利用该条约提升其在东亚和亚太国际舞台上的地位。(陆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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