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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法庭血案”炸出制度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9:45 法制日报

  作者:何向东

  据报道,10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由于男方拒绝离婚,绝望之下引爆炸药,造成一死四伤。

  近年来,在法庭里发生血案并不少见。本来,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
各类案件的场所,在法庭内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应当受到保障,可为什么还会屡屡出现各种血案呢?我认为,这要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本身的规定上找原因。

  人民法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虽然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参加旁听”,但如何实现这个规定,该规则并没有进一步进行规范。虽然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的补充规定,但是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而且上面两个文件虽然考虑到了“旁听人员”的潜在“危险性”,却均忽视了“诉讼参与人”同样有可能存在“危险性”,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漏洞。按照规定,即使是法院方面要对进入法庭内的人进行安全检查的话,案件当事人往往会被忽视并排除在安全检查之外。而事实上,在法庭内所发生的血案,很多都是由案件当事人直接造成的,因为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各种激烈的矛盾。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想真正杜绝“法庭血案”,就要从制度入手,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把“人民法院应对进入法庭内参加审判活动的人员,不仅包括旁听人员,而且还包括诉讼参与人等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查”的规定写进去,以消除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潜在危险性,保障所有参加各类审判活动人员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不仅在制度上要填补漏洞,同时还应当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庭审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倘若不这样做,我想发生在四川天全法院法庭内的爆炸案就不会成为“法庭血案”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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