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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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23: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张旭东、沈路涛)有车族最为关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收费的问题有了定论。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 据介绍,在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拖车收费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有关方面主要反映的问题有:有的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被拖走;有的拖车收费过高,从二三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有的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车主不知应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有的将无法拖走的车锁住,影响道路通行,等等。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的法律关于“拖车”的规定跟原先的草案相比,更加注意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工作、天天驾车上班的孙先生对有关拖车的规定打了“高分”:“我们本来就不应成为执法部门的‘摇钱树’。现在法律这样规定,确实很好。”(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