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反腐办案监督已有成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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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8: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30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目前已经在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始履行监督职能的人民监督员,正在对检察机关承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侦查案件实施监督,一些存在问题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得到了及时纠正。 据张仲芳介绍,根据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截至目前,四川省检察机关已经有28件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其中6件监督成功。 10月10日,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公诉部门移交的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文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和甘某、程某涉嫌贪污等3起案件拟不起诉的案情。5位人民监督员在对案件进行了监督评议后,除同意刘某涉嫌玩忽职守可不起诉外,认为其余两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因此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提出了两案的起诉建议。 10月15日,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就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建议进行讨论,同意了监督员的意见,依法决定对文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和甘某、程某涉嫌贪污两起案件提起公诉。 张仲芳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下列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检察机关拟撤销的案件,三是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案件。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对检察机关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执行刑事赔偿、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还可以向检察机关转交检举、控告材料。(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