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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11月前完成清理超审限刑事案 肖扬谈初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20:36 新华网
肖扬谈初衷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0日再次部署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工作,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杜绝刑事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11月前全面完成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任务,并要求今后彻底杜绝超审限现象。

  这是记者从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电视电话会议上得到的消息。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项工作已经进行过两次动员。今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超审限刑事案件和超期羁押人数进行全面、细致的统计,分析原因,抓紧清理;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今年11月前把所有的超审限刑事案件清查、清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在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裁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做到“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肖扬对这八个字进行阐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都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去认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违反审限制度规定,造成案件超审限,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

  肖扬谈最高法院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再动员初衷:超期羁押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田雨)10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电视电话会议,再次动员全国法院在今年11月前把所有的超审限刑事案件清查、清理完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7月和8月两次动员以来,第3次提出同样的要求。

  “如果我们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的话,怎么能使司法活动取信于民?如果案件久拖不决,致使超期羁押,又怎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会上如是说。

  这番话,可以代表正致力于繁重的超审限刑事案件清理工作的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共同心声。在这次会议上,肖扬详析了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国法院积极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工作的初衷。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是关系公民权利、关系法治建设、关系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会使法律以及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肖扬开宗明义。

  基于这种认识,肖扬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是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依法维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犯罪,必须体现诉讼程序及时终结性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结案件,才能确保刑罚产生预期的打击和威慑作用。但同时,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更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

  肖扬坦承,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因超审限而导致的超期羁押问题,反映出在一些地方还没有把依法惩罚犯罪、依法维护人权的原则和要求落在实处。他强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要依法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个别法院领导不够重视造成工作进展缓慢

  一些地方存在严重的超审限案件,肖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需要法律调整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案件迅速增加,人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不断增强,各类诉讼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随之大量增加。但是,人民法院目前的审判力量不足,使诉讼周期相应延长。

  但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法院主观上缺乏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不力,或者措施不到位。肖扬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后,大多数法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但也有个别法院的领导不够重视,应付了事,造成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难以进展。

  肖扬认为,一些法院领导对审判期限的监督也不够有力。在近几年的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突出强调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依法履行职权,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也有一些人特别是院长、庭长等审判组织的领导对此也产生了一些偏颇的认识,不敢依法行使对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等职责,对有争议的问题不敢决断,导致合议庭甚至审判委员会对一些案件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的人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造成案件拖延。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正确处理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关系

  肖扬说,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进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有限次数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撤诉,或者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据此,肖扬要求,各级法院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告人被羁押的,要严格履行换押手续。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没有公正,效率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效率,公正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价值!”肖扬说。(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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