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别让“人性化”蒙住权利的眼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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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0:33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柳长盛 据10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正在劳教的重庆姑娘曹艳24日在劳教所里举行了婚礼,成为重庆市第一个———也可能是全中国惟一一个———在劳教所里结婚的劳教人员。曹艳为此还获得了3天的假期。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有关人士说,这场开先河的婚礼象征着劳教所管理朝“人性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这是我在最近几天看到的又一条劳教管理“人性化”的新闻。劳教人员领工资、劳教人员可以申请夫妻同居、劳教人员可以回家过节等等,都被管理者和媒体贴上了“人性化”的标签,这一次也不例外。 劳教管理的革新之所以引起普遍的好感与赞扬,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眼中开始有“人”,而不仅仅有“劳动和教养”的对象了。然而,仔细研读劳动教养的有关法律法规,人们发现,其实劳教者结婚、领工资、申请夫妻同居等等,要么是法律、法规所支持的,要么是没有明确禁止的。这些本来就有的权利过去并没有给劳教者,而现在只不过是还给了他们而已。 这里就有一个疑问,本来是还权于民的行为,为何就成了“人性化”的举措而被大张旗鼓地宣扬呢? 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体现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的“人性化”内容必然越来越多,“人性化”这个词也越来越多地被人引用。 “人性化”是基于人类道德和情感的一个提法,它体现为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性化”体现了文明的进步,但把还权于民也说成是“人性化”操作的结果,并加以大力宣扬,我认为是有弊端和隐患的。 它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使人们以为劳教者所得到的某项权利是“人性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由于个体的道德和情感是有差别的,因此在实践中,“人性化”了没有,“人性化”的程度怎样,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水准。水准高,权利可能回归给个人;水准不高,管理者就会将劳教人员应得的正当权利剥夺,当劳教人员表现好或者是为了迎合某种潮流时,才将这些权利当成一种奖励还给劳教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还是剥夺了劳教人员应该有的权利。 “人性化”是个实践过程,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操作因素很大,其尺度也很难掌握。管理者有可能为了“人性化”给予劳教人员不应有的权利,也有可能对一部分人“人性化”,对另一部分人不“人性化”。还有可能在“人性化”的旗号下夹带私利,如给某人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教时间等。这些带有弹性的“人性化”实施过程,给管理者提供了腐败的可能。 应该认识到,法律法规就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上的,“人性化”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急于贴标签,而是实实在在地尊重所有人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