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读书报:查查“不明身份”者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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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1:22 中华读书报 | |
作者:薛克智 10月9日下午,登封市一家没有通过安全生产验收和无营业执照的煤矿———昌达煤矿发生一起恶性透水事故,17名矿工被困井下(现已证实全部罹难)。10月10日下午,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采访河南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时,采访被阻,相机被抢,并被殴打致伤(参见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事件发生后,在新华社河南分社的严正交涉下,登封市委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处,对涉案的国家公职人员只是给予了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笔者不禁要问,登封市委的处理是否真正合理、公正呢?事情是不是到此就很明了,并可以划一个句号了呢?看来,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报道说,顾立林接到采访命令后于10月10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被允许在较远的地方拍照。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敏大喊:“把他的相机夺过来!把胶片抠出来。”八九名不明身份的人员跳将出来,对记者扭胳膊、抓头发、卡脖子、脚踹脸,拳打脚踢;记者大声呼喊“救命”,现场围观的近10名警察无动于衷,负责联系记者采访的宣传部副部长和安监局副局长也只是静观,直到记者的相机被抢走,身上多处受伤。这些不明身份人员对记者围攻、殴打,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你看,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和那些“不明身份”的打手们,配合得不是有点异常和“默契”吗?打手们何以在公安局副局长、宣传部副部长、安监局副局长等衮衮诸公的眼皮底下,肆无忌惮,大打出手?其中的蹊跷之处,实在令人生疑。肖余恨先生评论说:这三位身处现场的主要领导都是同样处之泰然的态度,“恐怕不能简单地认为他们是自作主张,与当地政府的态度相违背”。“当地政府处分了这三个当事者,是出于舆论的、上级的压力,还是出于制度的、纪律的自然结果,恐怕还很难说清楚。如果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授权,这三个人敢不敢如此胆大妄为还是一个未知数。这三个倒霉蛋什么时候官复原职或者异职做官也不是没有可能。”(肖余恨《中央文件咋也保护不了记者采访权?》,2003年10月24日《中国经济时报》)这种担忧很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报道说,登封市公安局已对初步查清的参与殴打记者的村治保主任和2名矿工分别予以治安拘留15-10天处罚。笔者在此倒想问问:有关部门什么时候把其他打手捉拿归案并依法加以惩治呢?能不能查清这些打手们逞威的胆子从何而来,是不是得到权力部门的撑腰打气或怂恿呢?我想,倘若真有权力部门的庇护和支持,此案的性质就严重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笔者认为,要使该案得到公正处理,司法部门就必须独立介入其中,而不能仅由当地党委、行政部门调查了结,否则,难以摆脱袒护、包庇之嫌。相关的公职人员如果触犯了国家法律,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以政纪、党纪代替法律的惩处。所有不法者和渎职者,必须接受法律的拷问和惩治! 诚然,我们有骄人的成就和辉煌,文明的阳光到处普照,但面临的问题亦多而深,尚有许多阴暗、诡谲和祸患久驱不散。在今天,“指出弊病所在,以引起疗救的注意”(鲁迅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们注意到,在此案中有一个细节:为了保护记者的采访权,中央办公厅制订了有关支持新华社记者采访突发事件的文件,这可是其他媒体记者难以获取的“待遇”。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而新闻记者则担负着报道事实,进行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记者的采访权在我国相关的法律里是有明确规定的,但还要由中央办公厅单独赋予“特别通行证”,可见新闻记者采访之曲折之艰险!尽管如此,一些地方发生矿难之后,新闻记者仍然冒着被地方政府或黑心矿主围追堵截,甚至被黑恶势力杀人灭口的危险,深入采访,坚持将事实真相公诸于众。他们没有矫饰和遮蔽这种人间的灾祸和危机,他们对苦难的咏叹和对拯救的呼唤,让每一个良心未泯的人扼腕唏嘘乃至泪流满面。采访中随时遭遇的艰难、屈辱、困苦以及不测风险,真是一言难尽!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广大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