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这样的“放虎归山”应当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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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9:28 法制日报 | |
作者:刘武俊 在人们的头脑中,“罪犯”这个概念总是和“坐牢”、“蹲监狱”联系在一起的。不过,“社区矫正”的出现将改变这种传统观念,罪犯未必就非得“坐牢”、“蹲监狱”。据报道,北京近日有27名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也是实行社区矫正制度以来北京市居民社区接收矫正对象人数最多的一次。这 依笔者之见,让罪犯“回家服刑”是一种类似于“放虎归山”式文明的司法策略。成语中“放虎归山”似乎是个贬义词,我想在本文的语境中对“放虎归山”作一番全新的诠释:“山”其实是最适合老虎生存的“家”,改变将虎关在铁笼子里驯养的下策,采取“放虎归山”的策略,让老虎自由地生活在最适应的深山中而不侵扰人类的正常生活才堪称上策。从这个角度讲,“放虎归山”是既能够避免老虎伤人而又具有生态环保理念的上策,是一种尊重动物本性的“兽”道主义的体现。“社区矫正”就是一种类似于“放虎归山”的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拯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罪犯矫治”在中国语境中成了带有一定政治色彩的“罪犯改造”,中国“罪犯改造”在技术层面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针对罪犯行为和心理矫治的科学经验,“社区矫正”就是值得我们认真取经的“他山之石”。 “社区矫正”是从西方社会引入的“舶来品”,特指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而言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会矫正制度彰显了行刑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是人类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重要里程碑。社区矫正的试行,是对传统的监狱内监禁式行刑方式的重大变革,可以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和提升“罪犯改造”的质量。 对某些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较好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治”,是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鲜事物,也是顺应国际司法文明潮流的大势所趋。社区矫正刑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目前英、日、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治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了以社会行刑为塔基、以监狱行刑为塔顶的金字塔型的服刑结构。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相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我国的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判决比例明显偏低,只有17%左右。 当然,也要防止刚刚起步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权力腐败、司法腐败的新“病灶”。目前,通常是由矫正对象所在的基层街道司法所作为其监管机构,这就意味着原先职能一直比较单纯的基层司法所拥有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限。社区矫正工作者拥有管束矫正对象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直接关涉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权力一旦滥用、一旦发生权钱交易,就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假如基层街道司法所消极地“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那么不仅起不到社区矫正特有的效果,反而容易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供契机,出现难以预料的失控局面。 此外,相对于监狱内部的单纯的监禁性行刑,社区矫正完全是一种以社区为背景的开放式的刑事执法活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可能使社区矫正的执法环境更加复杂微妙,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面临着形形色色利益诱惑的考验。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北京、上海等地的社区矫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裁定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积极而谨慎的试验之中,希望这项颇具人道主义的行刑制度一路走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