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救助站外,怎有“冻死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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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3:41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陈光 据11月11日《三湘都市报》报道,一名流浪者被4个男子用一辆的士送到长沙市救助站,当流浪者被从车上抬下来时,已经奄奄一息,结果救助站因其患病而拒绝接收。2个小时后,该流浪者在救助站门前的电线杆下死去。 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人们普遍认为孙志刚式的悲剧已成为过去。然而长沙这个流浪者的遭遇,不啻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指望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就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实在是不现实的奢望;良法还需要良好的运作机制保障实施,才能出现良效。 毋庸讳言,如何对待危重病人是各地在救助管理中存在的一道难题,有鉴于此,长沙市专门出台规定:如果需要救助的人员患有疾病,需要救治,应该首先通知110,由110送往市公安局指定的医院对其进行治疗,等到其康复后,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后再由救助站负责救助。但救助站却从“先治疗后救助”的规定中,寻得推脱责任、拒收患病流浪者的借口。当收治遭遇急救、当活生生的生命遭遇硬邦邦的规定,前者就要让位于后者,急救被利用为不收治的托词、生命被僵化成法规的注释。 当我们没有“良法”的时候,我们的生命被粗暴地践踏;当我们有了“良法”的时候,我们的生命仍然被忽视。“良法”结不出“善果”,问题已不在“种子”,而要看“种子”种植后是怎样“施肥”、如何“灌溉”的。法律之效其实是执法之效,具体到救助管理工作,是教条地恪守法规原文,还是深悟法规条文背后的寓意,贯彻执行法规的精神,决定着法律法规的实际收效。 一个生命的逝去,促使“良法”淘汰“恶法”;又一个生命的逝去,希望能确保今后“良法”结出“善果”,尽管以生命为代价惨痛了些,但这种标志性的法治进步仍为我们所祈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