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错题风波第三次论证,考试中心该避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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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8:53 红网 | |
作者:毛天祥 江苏高考错题风波最近又有续闻:几日前联合签署的声明已经纳入教育部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据报道,考试中心将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这将是针对这道数学题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第三次论证,早在月,江苏省也曾组织过一次论证。记者问考试中心办公室罗主任:“这次还是由考试中心组织吗?”这位罗主任反问记者:“你说应该由谁来论证?部里 错题风波因为院士的联合声明而显得更加引人注目,大家都渴望教育部考试中心能够给出一个令人心服口服的答案。然而,当看到这则消息时,笔者仍然感到担忧:由考试中心重新组织的专家这一次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行仲裁吗?进一步来说,考试中心作为错题风波的当事方,是否应该避嫌呢? 避嫌是一个通俗易懂的道理。在法律上,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将避嫌上升为回避制度,从而做到“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对此进一步解释:“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学术仲裁,虽非司法审判,但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作为仲裁者的专家,其中立性也是最为重要的,需要回避制度来加以保证。回避的必要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是以对自私、肆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它不但是抑制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最好的制度保证,而且也是确保仲裁具备“外观上的公正”的基础。这些便使得回避成为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因为只有一个公平正当的仲裁程序,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而不正当的程序则恰恰会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然而,在错题风波中,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次论证的依然是考试中心。它作为当事方,与错题风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天然的“血亲联盟”。如果它参与仲裁,即使论证专家标榜公正、公平、公开,但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由此看来,考试中心应该避嫌,它不适合参与错题风波的仲裁程序。但是,遗憾的是,按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却又会顺理成章地批给考试中心自己来处理。难怪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数学研究所所长丁伟岳发出这样的感慨:“错,也是程序制定的错;不科学,也只是机制的不科学。” 其实,错题风波之所以发展到今天,实质上正“暴露了一种制度的缺陷,一种科学合理的仲裁机制的缺失”。当然,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了错误生成和延续的空间,使错题风波显得更加扑朔迷离。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仲裁机制,不但实现实体公正,而且更不能舍弃正当的程序观念。实体不公,也许带来的只是个案的公正的泯灭;但如果程序不公,则具有制造不满的功能。到时候,即使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但仍然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对此处理结果不满因而不能接受。说得严重点,其有可能造成整个仲裁制度公正性的普遍丧失。鉴于此,笔者向考试中心斗胆献芹:该避嫌时须避嫌!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