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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用“杀人魔王”并无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6:09 新京报

  作者:方圆

  11月16日,《新京报》在一版导读和二版社论中两次使用了“恶魔”、“杀人魔王”来形容犯罪嫌疑人杨新海,这引发了读者的质疑。有位叫“风声”的学生便觉得这样的表达“十分不妥”。

  毫无疑问,在司法活动中,基由“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着明确的分野,不能混淆使用。但我们在强调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严格并细致地使用这些专业术语的同时,也应注意,在司法之外的其他领域,类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样的专业术语可以依其具体语境而使用其他日常用语替代,而无需将其绝对化和普适化。

  对于媒体而言,“负责任地报道一切”在追求客观理性的同时也并不绝对排斥情感的表达,相反,对日常用语的不适当限制,这种时刻不忘以专业意识取代常识的做法在看似正确的背后实则隐含着荒谬。追求法律上的正确性也不应固执到阻碍报道、批评和交流的正常进行。否则,报道将失去其本源的意义而外化为一张张千篇一律的冷冰冰的司法文书。这将是所有的读者都不想看到的。

  不妨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未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杀人犯被媒体以“恶魔”称之就显得“十分不妥”,那么同样的,即便从“嫌疑人”的家中搜出了千万巨款,未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我们也不能称之为“贪官”;即便“嫌疑人”在偷窃时当场人赃俱获,未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我们也不能被称之为“小偷”……

  杨新海之所以被称为“杀人魔王”,其具体语境是,杨新海自己交待他曾“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起”,警方的DNA鉴定证实杨就是公安部督办大案中的“杀人魔王”。我想任何公众,包括法律人在内,基于以上所介绍的,都不会觉得“杀人魔王”之于杨新海有何“不妥”。请记住,我们并不是在司法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或对“被告人”进行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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