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未带身份证被拘11小时 上海一博士状告警署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04:51 新京报 | |
本报讯(特派记者胡杰)38岁的博士后贾方钧以自己被警方无端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为由,将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署告上了法庭。前天上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贾方钧是吉林省吉林市人,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化细胞研究所工作。贾方钧的诉讼状陈述,今年2月17日晚23时,他在上海市漕溪北路被徐家汇警署所属的警员盘查。由于贾未随 贾称,他被带到警署后,并无警员对他进行询问或听取他的陈述、申辩。直到第二天上午9时被释放,扣押近11个小时。在被释放时,贾要求警署说明此次扣押的性质并出具书面材料,但遭拒绝。 事发后,贾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徐汇分局认为,徐家汇警署对贾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贾于是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徐家汇警署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前天上午的庭审中,贾的律师认为,被告警员仅仅以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为由,就将原告带到公安机关进行留置盘问,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鲁宏律师认为,被告方在盘问、留置、释放三个环节中都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向原告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没有留有原告签名或捺指印的问话记录,随意对原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其性质是十分严重的。 被告方徐家汇警署则辩称,被告对原告所采取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原告在被查验身份证时拒绝查验,其当时所骑自行车无牌无证有赃物嫌疑,所以对其进行留置审查。但被告并未当庭出示有关证据。 贾方钧说,他之所以坚持要打这个官司,就是想证明一件事:一个中国公民在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并且没有受到其他指控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扣留并限制人身自由,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