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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国传统死刑的文化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5:01 国际先驱导报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授赵晓耕

  本报记者/时捷

  经过了4000多年的沉淀,中国已经形成了死刑的文化和关于它的一整套观念。赵晓耕教授作为古代刑法的研究专家,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对其做了一个全新的解读

  死刑是怎么出现的呢?古人的看法是“刑起于兵”,就是说在和平时期也要用战争时候的杀戮行为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中国的死刑历史一般认为是从夏朝开始。在先秦史籍中,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记载。比如古书说“昏墨贼杀”,“昏”、“墨”都是指官员贪赃枉法,“贼”是指抢劫和杀害良民,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犯了这些罪的就应该被杀掉。这就是当时有死刑的证据。

  商朝的刑法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了,这就是所谓的“刑名从商”。清朝有一本《历代刑法考》,统计出商朝就已经有了三十多种死刑。先秦大多是残人肢体的肉刑,比如“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做成肉干)、火刑等等。刑法还不光是针对个人,比如株连“三族”、“九族”等。直到三国魏晋时期,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才从驳杂规范为“绞刑”和“斩刑”两种,这在当时的世界上是最文明的。

  慎刑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有一种很重要的“慎刑”思想,这就是并不主张滥用死刑。汉代出现了“减死”制度,犯人可以选择一项别的刑法来替代死刑。比如司马迁就是“获益”于这种制度,通过选择宫刑、保留自己生命来写成了《史记》。后来的法典把减刑制度化了,形成“赎刑”制,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可以通过献出财产来避免死刑。

  秦汉时期,地方官就可以判决死刑并执行了。但后来中国出现了死刑的付奏制度,死刑必须向中央上报,并得到皇帝的形式认可之后方可执行。案件发生地的官府只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但没有所谓的生杀大权。中国传统法律的代表《唐律》规定,死刑必须“三付奏”、而京城的死刑更要“五付奏”,以免一次不小心而错判死刑。

  清朝把死刑分为“立决”和“缓决”两种,相当于现在的缓刑制度。“缓决”的人被称为“监侯”,每年秋天在京的王公大臣都汇集在金水桥西的刑部,一起会审本年监侯的案件。这样重审之后,有四种判决:除了“情实”是立即执行死刑,“可矜”、“缓决”、“留养承祀”都是基本可以保住命的。从这里面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由于中国人传统的氏族观念认为血缘承继非常重要,因此法典上规定,一个家族的唯一成年男性犯罪后是可以法外开恩、免除死刑的。现在我们看古装片,一个人被抓获后一上来就说“我家有八十岁老母……”,这不光是骗取同情,而也是在寻找法律依据。

  “是一种普法教育”

  中国人对刑法和法律的认识在于必须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严惩,古时候由于宣传教育不发达,刑法方式实际上起了完成普法教育的作用。中国古代的重刑有“弃市”,就是死刑必须在最繁华的闹市公开行刑。比如明朝执行死刑的地方就在西四,而清朝由于城市中心南移就改在了菜市口,都是当时的闹市区。当然,有身份的人和女子是可以遵照特别规定在隐处行刑的。无论如何,死刑在当时实际上承载了一种道德价值功能。它的最主要目的是让受刑人感到羞耻和痛苦,通过这样一种耻辱教育来避免新的犯罪,这在一个特定的时期是有其积极价值追求的。

  遵照这种思想,北宋在“绞”、“斩”两刑外又增加了“凌迟”,就是我们俗语说的“千刀万剐”,这是强化了剥夺生命中痛苦的层面,希望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南宋把这种行刑手段正式纳入法典。到了明朝由于朱元璋的法律思想是“法用重典”,行刑更加残酷,连凌迟也出现了不同的等级。比如大宦官刘瑾被政治对手打下去后,据说在身上剐了一千三百多刀人还没有死,当天晚上抬回监狱还可以喝粥。这种行刑场面对周围人的震撼可以想见。

  我们现在回过头来判断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不能用今天的的眼光或者西方的眼光来衡量,而应该考虑到当时的社会需要和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否则单纯地认为死刑“残酷”是没有意义的。其实中国法律有人情味的一面,比如《唐律》就开始规定女犯人如怀孕不得执行死刑,而应该等到生产百日之后,再重新审案,看判处死刑是否有必要。

  有的“残酷”则与中国人的文化习俗息息相关,比如我们所说的“绞刑”和西方的绞刑架是不一样的。中国是把人固定在木头上,用一条绳子绑住脖子、两端再用两根木头慢慢绞动,原理和用手绞衣服差不多。这可以说是非常痛苦的行刑过程。但根据中国人“不可身首异处”的传统观念,绞刑比斩刑低一等。如果一个犯人自知活命无望,往往会企求“留一个全尸”,这就是希望被判处绞刑而不是斩刑。

  伦理法律

  中国的古代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伦理法。比如这种法律首先要打击的就是危害政权的行为。这在古代中国表现为皇权。中国古代归纳出“十恶”,认为是首先应该打击的,包括“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等,如果犯了“十恶”,那就是罪不可赦。比如“十恶”中的“大逆”,就是破坏先皇的坟茔和皇室宫殿。用我们现在的观点看,因为在十三陵挖土而被判处死刑是不可思议的,但这些东西是皇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皇帝需要利用这个来告诉老百姓,什么是国家权力。又如损害尊卑关系的的行为也必须受到严惩,因为这是中国伦理系统的基础。比如晚辈杀长辈有一个专用的词叫“弑”,说明在古人心中,这是一种比平常的杀戮更重的罪。

  另外法律细节里也有很多根源于中国文化的东西。比如中国的死刑执行一般是在秋冬季节,就是反映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这种东西有时候执行得非常严格。比如汉代有一个司法官抓到了一个追捕了很久的贼,也就是我们说的强盗,这按照当时的法律是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的。但当时刚好碰到立春,这个贼就必须在监狱里关上一年才能被处死。这位司法官就很遗憾地说;“但早一日,此事毕。”

  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最好的社会规范系统,我们只能肯定说它不是最坏的一种规范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是和当时的伦理思想、相关的价值体系直接关联的,就像西方的法律思想源于独有的宗教文化一样。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不光要教育民众不要犯罪,更重要的是告诉他们为什么不要犯罪。#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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