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不处罚“私车性爱”与警力的自我约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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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5:41 新京报 | |
作者:魏文彪 在广州白云山几个地方,一些人利用夜色的掩护,在私家车内进行性活动。白云山派出所有关人士表示,他们也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太好”,但他们只能劝车主下山。有时个别车主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别人,也无伤风化,根本就不听劝 如果是卖淫嫖娼行为就是违法之举,那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但如果不是钱色交易,那就至多是个道德问题。如果是发生在偏僻的地方,并未对他人包括青少年造成影响,就可能连道德问题都称不上,而只是对某种生活方式与性取向的选择。 这里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这样一种“有伤风化”问题并未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设置对这类行为的禁止性条款,而且法律也不太可能会对道德问题作出规定,因为道德与法律实际分属两个不同领域,法律侵入道德领域难说是好事。作为一个自然人来说,法律未禁止即表示可以为。 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应当清楚法律未设限领域即是公民权利空间。因而对于法律未禁止的自然人行为不予处罚,实际体现出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派出所也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太好”,虽“不太好”但法律上未禁止,就也不能采取相应行动,司法部门也只能“容忍”着,否则就容易侵入有关人员的权利空间。 在这里,对司法机关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授权问题。即法律并没有授予警方可以查处这种“个人喜好方式”的权力。而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未规定可以为则不可为,否则就容易造成越权干涉、逾法行事,所以在法律未授权领域面前应保持克制,自我约束。白云山派出所的行为可以说体现出了警力的一种必要的自我约束。 这样一种自我约束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在相当程度上与司法人员不知自我约束有关。可以说,正是在公民权利与法律限制面前没有自我约束,而导致了大量侵权、伤害事件的发生。司法机关不能没有主动出击的精神,但也不能失去冷静与自我约束的习惯。正是主动出击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在作为与不侵权的平衡木上健步如飞。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