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十项制度遏新“超羁” 现仍积存案件237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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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0:2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翟惠敏)各级法院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发送“审限警示”。同时,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防止超期羁押,关键靠制度,重点在预防。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这十项制度,是从人民法院自身审判工作的特点出发,针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就刑事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制度;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羁押期限;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建立及时宣判制度;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完善独立审判,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案件;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等等。 据悉,截至11月30日,全国法院7月底以前超期羁押案基本清理完毕。目前,已清理8月1日以后超期羁押案1835件涉及2906人,积存超期羁押案237件涉及454人,今年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表示,超期羁押形成原因复杂,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必须在集中清理之后,采取切实措施,建立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严防反弹。他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相关专题:我国警方完善执法办案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