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让打工者加入工会后还有什么事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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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5: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作者:高立学 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通知指出,目前在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职业危害严重、恶性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职工基本的社会保障普遍缺失甚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等问题十分突出。他们绝大部分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苦脏累险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会产生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详细报道见8月8日本报A02版)。 看到这则消息,读者的第一反应都会为打工者高兴,甚至长出一口气:这些“苦命人”终于找到“娘家”了。然而联想到现实中一些情况,我的心里又打了些折扣,让打工者加入工会,就能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了吗? 按照《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主动代表职工与之交涉……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的白纸黑字,无疑,工会的确是为劳动者撑腰的“娘家”,当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时,工会本应像女婿欺负了自己的女儿一样,向企业讨要说法,较真到底的。 然而现实呢?且不说非公有企业,即便是公有制企业里的工会,也并不是都能这样做。 “娘家人”何以如此不中用?都是因为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工会主席的任命或撤换,一直沿袭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就是由领导说了算(甚至一些地方工会也如此),而不是依照《工会法》,由职工大会来选举产生或罢免。 所以说,要想让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是让这个为职工撑腰者的腰板先硬起来,按照有关法规强化工会的地位,增强工会的力量,恢复他们制约乃至“弹劾”企业领导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加入工会的进城务工人员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相关专题:2003 “年度新闻评论”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