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公诉人愤怒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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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5:3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朱达志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受审。在最后陈述中,他说:“历史将证明我这是最大的冤案。”对此,“公诉人极其愤怒,他们表示:王怀忠今天的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该从重处理’”(据《合肥晚报》12月11日报道)。 王怀忠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然有。他在最后陈述中有没有讲自己心里最想说的话的权利?当然有。那么,王怀忠在最后陈述中说什么“最大冤案”云云,那就是合法的,理应受到必要的尊重——因为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检察官作为国家法治领域的“形象代表”之一,是不应该对王怀忠此举表达异议的——毕竟他不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出庭,他是国家的公诉人。至于“极其愤怒”地指称被告“认罪态度极为恶劣”,进而要求法庭“从重处理”,我以为就更是谬以千里了。 这看似小事一桩,实则事关公民权利的维护这个大原则,所以我不认为它小。王怀忠在被终审判决有罪之前,理论上说还是一个无罪公民,顶多是个犯罪嫌疑人。他在法庭上对自己做任何辩护都是理所当然的,“认罪态度”又谈何说起?再说,我国在刑事侦查和诉讼政策中,早已明确放弃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做法,公诉人再以所谓“态度恶劣”为由,要求法庭对按合法程序进行最后陈述的被告人“从重处理”,就更令人失望了。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