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维护治安不能“以暴制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4:41 信息时报 | |
作者:贺贝 《信息时报》报道,广州黄石街治安队员为对付利用摩托车抢劫的“飞车党”,仿效《水浒传》里的徐宁,自制钩镰枪专门勾截作案摩托。此举让“飞车党”闻风丧胆,飞车抢夺案件逐渐下降,然而,以自制的暴力器械来维护治安,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街道治安队员是否可持械执法,这里姑且勿论。即使具备治安执法的主体资格,持什么器械和工具,也应有一定之规,起码要获得公安部门的批准。如果自以为有需要就可以自制器械,那么,钩镰枪能上街执法,丈八蛇矛狼牙棒乃至更厉害的强力电鞭喷火枪,它们比钩镰枪更能对付作案摩托,不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出街?这样一来,治安队不就成了绿林好汉,成了地方杂牌军?显然,这是不能允许的。 治安执法不能造成人身伤害,除非是正当防卫等特别情形,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常识。但报道中不乏这样的细节:钩镰枪“将歹徒连人带车绊倒”、“摩托车应声倒地,两劫匪也摔倒在地,半天爬不起来”、“确定是飞车党才使用钩镰枪,不会伤及无辜”等等,可见钩镰枪捉人时,已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不难想象,这种伤害往往会导致头破骨折,而这样的后果完全可以预见,因此,无论主观上或客观上,以钩镰枪这种自制器执法,实质上是一种“以暴制暴”,其本身就是违法的。 值得警惕的是,出于对偷骗抢劫的深恶痛绝,“以暴制暴”的方式和后果,往往会让部分群众有“解恨”的快感,给予认同和鼓励;“暴力式”执法也往往会赢得“群众支持”的“美名”,而对合法性和严重后果“忽略”不顾。近日东莞厚街一小区,居民因怀疑3名男子入室抢劫而将他们乱棍打死,可见“以暴制暴”的维权已非个别现象,有必要明确制止。目前,广州正在大力整治保安和治安队伍,自制器械上街执法,也应在整治之列;执法只看效果而不管手段,只会把好事办坏。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