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是民心所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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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1:21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刘健 12月23日,各大媒体刊登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第五条的内容是: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建议”在公民财产前加上“私有”二字,就是明白无误地承认我国允许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有了更加清晰和权威的法律地位;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更是意义重大,这不单是语气上的加重,因为“保护”一词将公民放在弱者和被动的地位,而“不受侵犯”明显将公民放在与公权相抗衡的平等地位。比如,这一建议如果生效,必将导致原来相关城市拆迁、占地等政府法规的重大修改。 “私有”二字不是洪水猛兽。改革开放的实践再次证实,人的生产、创造活动的动力首先来自个体的生存需要,首先是为了得到最多的私有财产,这是人类天然的意识倾向,只有遵循人类这一天性,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社会才能充分地发展和繁荣。执政党建议将“私有”二字写进宪法,表明了执政党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对自然规律的更加尊重。 也许有人会担心,宪法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制度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私有财产都是通过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或个人的劳动行为得到的,在国家税法的监控之下,每一个获得私有财产的人都已经成为纳税人,当公民们用私有财产消费的时候,他又一次成为纳税人。因此,只要税收控制在由全体人民掌权的国家手里,只要国家将税款变成公共或福利产品后能公正地返还到每一个公众身上,“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形式就没有变,如果说变了,那也是我们将这一形式变得更科学、更好了。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