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并非是最高法院首次提审刑事案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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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7:45 中国新闻网 | |||
庭审过程中,刘涌阅读原审判决书。 报道说,从再审判决书的编号可以看出,刘涌一案是2003年最高法院提审的第五起刑事案件。 从已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可得知,再审判决书的编号的确为:(2003)刑提字第5号。 社会上也有人不理解,为何最高法院要提审此案。针对这一问题,报道说,其实,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此案,有充分法律依据,完全严格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具体到刘涌这个案子,报道说,最高法院一直十分关注这个案件的审理。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于8月17日指示最高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审监庭认真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指令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经审查,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了本案。 按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据此,最高法院这次提审刘涌案,对刘涌宣判后,即依法执行死刑。(记者刘岚)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