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典狱长携财逃台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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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23:31 天津青年报 | |
-吴中跃 国民政府的刑法明确规定,假释是对判处徒刑执行一定期限的犯人,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其主要条件是:1、有期徒刑逾刑期二分之一,而刑期执行必须满1年。2、无期徒刑逾10年,同时必须有“悛悔的实据”。 河北省第三监狱在执行这一规定中除了法定条件外,根据司法行政部训令,还具体规定了“若不证明本人(犯人)出狱后之生计或在足以信任之境遇,能确保其为良民生活者,亦不能予申请假释”。这一规定,一则为有钱人犯罪逃避刑法处罚开了方便之门,有钱的犯人被释放,无须为出狱后生计而担忧;二则完全杜绝了政治犯假释的可能,政治犯是无法“能确保其为良民生活者”。因此,劳苦百姓,特别是政治犯,根本没有获得假释的可能。 保释是国民政府采用的一种特殊释放犯人的制度,也就是取保监外服役制。依制,犯人取保必须要有亲友作保,更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金。没有保金,有保人也仍是保不出的。在当时,保释也是临时疏通监狱爆满的一个手段。这样既能缓解监狱的人满为患,又能收取保金,可谓一举两得。特别是临近天津解放之时,监狱千余名犯人竟全部取保释放,以致监狱门前接人取保者人山人海,为之堵塞。 《大公报》1948年12月21日报道:“津市周围激战中,河北省第三监狱因紧靠城防,亟待疏散。据典狱长谈,监狱及看守所现保释人犯一千三百余名,决采紧急措施,刑期在15年以下者,均即假释,死刑、无期、徒刑及未决犯亦取保疏散。”同时监狱又羁押判刑的汉奸犯74人,予以保释,其中有日伪时期天津市长温世珍、李鹏图、警察局长严家琦等重大刑事案犯。另外,还有曾轰动津门的箱尸案案犯李宝忤、施美丽,白俄杀人犯赖财等也予以保释。《大公报》1949年1月10日以“津监狱大部保释”为题报道:“监狱当局八日曾电河北高院请示可否从轻发落,九日接受高院准予保释的复电,下午四时即开始释放,温世珍、徐良等出狱。”温世珍是日伪时期原天津市长,徐良是日伪时期中国驻日大使,日寇侵占华北时,他们勾结日寇卖国求荣,罪行罄竹难书,但就是这样被判处死刑的日伪汉奸犯,一直拖到临近天津解放也没有执行。 从这些历史资料看,国民党实行的假释、保释制度,完全是由统治阶级利欲驱动的。国民党当权者临近全国解放逃往台湾之时大行保释,在犯人身上发了一笔横财。而河北省第三监狱的典狱长就是秉承上司之命,携带办理保释搜刮的大量金银财宝,与国民政府一起从塘沽乘船逃往台湾的。 相关专题:天津建卫600周年纪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