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该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反腐败的公正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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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8:10 沈阳今报 | |||||||||
邹云翔 朱胜文死于监狱据说是自杀,我想最终有关部门会给我们权威的结论的。但是朱的死及围绕其发生的一系列争论,却使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反腐败,并且我们应该将反腐败工作开展得更公正。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
反腐败是检察院和纪委的职责,但是从很多反贪的报道中,我们都能了解到依“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党委讨论决定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也许有很多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地方,具有其现实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其缺陷:使得袒护和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扰的可能性太大。例如,王怀忠在任安徽阜阳市委书记的时候,他会很爽快地批准反贪部门查处与其有瓜葛的县处级干部吗?相反,对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人,其他倒可能擎起反贪的大旗的。 而今天一把手腐败在很多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滋生反腐败本身就不公正的问题。这样的反腐败在一些腐败横行的地方,变成了保护腐败的手段,这是很令人警惕的事。 因为中国的国情,一定程度上的依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反腐败工作是必须的,现阶段必须加以坚持。但是我们也必须对于现行的办法进行改革,以让这项制度更符合反腐败的需要,而不能被某些人用来作为腐败的保护伞,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权限应该贯彻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对于那些具有明显的腐败嫌疑的人利用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阻挠的,必须让其承担有关包庇罪的责任,而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使责任泡沫化,而使腐败分子从这样的制度中获利。 其次,笔者认为如果有关党委不同意本级反贪部门要求查处的意见的,有关案件并不自动停止侦查,而是自动提交上一级反贪部门审查,对于有关案件的审查的必要性及相关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有关人员牟取私利。 我想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反腐败体制更理性。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