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制服之乱乱在缺乏有效监督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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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5:07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李克杰 以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为标志,新一轮整顿统一着装、清理擅自着装的活动拉开序幕,媒体称之为再掀“整顿着装风暴”。 针对统一着装的规范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先后发过多个文件进行清理整顿。早 那么,统一着装问题为什么也走上“治理-泛滥-再治理-再泛滥”的怪圈呢?依笔者分析,统一着装一再泛滥、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对统一着装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 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只能对非法制造、使用正式警服及标志享有执法权,对仿制、持有、使用近似警服、警用标志的行为则没有执法权。这样既无明确法律规定又无法定执法主体,就造成了执法管理的真空地带。 另外,那些擅自统一着装者往往是全系统统一着装,许多都是全国性的,也就是说作出统一着装决定的机关与国家公安、工商、财政和审计机关都是平行机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央“兄弟”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就显得软弱无力,大家只有睁只眼闭只眼了。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只能由中央机关协调解决,各地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更是无能为力。在地方也是同样的道理,省直机关决定的事情,平行机关多是给点面子的,而省以下机关更是只能照办了。说白一些,制服之乱,乱在下头,根在上头。 笔者注意到,历次整顿中,文件都只强调统一着装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而对自行批准着装和扩大范围的只是一般性地强调要追究批准人责任,并没有明确哪个机关去追究,如何追究。在执法主体缺位、监督责任不清、处理标准不明的情况下,谁又会主动“出击”呢?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不了了之。 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执法主体问题,这次“整顿风暴”的长远效果也是不容乐观的。在缺乏日常监督管理机关的情况下,集中治理整顿之后,必然是死灰复燃。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明确装备标准,规定监督和执法主体,加强日常监督。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之前,最恰当的执法主体就是各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因为它是负责监督行政机关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各级行政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机关,它既有行政监督权,又有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处分权,整顿统一着装责无旁贷。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