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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旁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1:56 解放日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为便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和上海人大公众信息服务网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的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旁听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到指定的地点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

  第五条公民参加旁听时,应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六条旁听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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