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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完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具体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4:35 上海人大网

案由: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器官移植技术日臻完善。肾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角膜移植等器官移植术已在国内外普遍开展,使以往的不治之症和终末期疾患的治愈成为可能,为广大患者送去了福音,使许多人获得了新生。这无疑是人类医学史上巨大的成就。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需要全方位与世界接轨,其中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也应与世界水平同步。上海是一座国际性的大都市,建成一流的医学中心已经纳入市政府今后5年发展规划。器官移植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我国器官移植方面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差距甚远。其主要障碍并不在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限制,而主要在于缺乏充足的供体来源。一方面大量的病人在等待着急需的供体;另一方面供体奇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目前供体缺乏是阻碍我国器官移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

  尽管上海市已于2000年出台了遗体捐献条例,但由于操作难度大、程序繁琐、涉及到遗体捐献的内容含糊不清、明确提出的移植器官只提到角膜移植,不利于其他器官移植术的合法开展。因此,有必要对此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案据:

  西方发达国家人口资源远不如我国丰富,但他们每年器官移植的总量是我国的数十到数百倍。他们如此之多的供体从何而来?以美国为例,他们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获得潜在供体的操作体系,保证了充足的供体来源。具体的做法是:每个公民在申办驾驶执照(相当于我国的公民身份证)时,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你遇到车祸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你的器官?”如果同意,则签字认可,然后就在你的驾驶执照上印上一个“红心”标记,表示你已经同意死后捐献器官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由此,医疗机构则可以合法取得你的器官提供给需要的病人。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供体的来源。而且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没有任何强制性。其二,美国大部分公民对器官捐献持自愿态度。他们认为既然自己的器官对个人的生命已失去意义,如果对他人有用,为何不用来帮助别人。这种被我们看成是“觉悟高”的认识程度是他们长久以来坚持不懈地宣传并付诸实践的结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相比之下,我国供体之所以如此之罕见,也主要由此两方面缺陷所致:一方面没有一个有效的运作机制来保障供体的合法来源,即使有意愿捐献者,也不知如何办理。另一方面是观念问题。多数国人目前对自己死后的身体还持有很传统守旧的观念,宁愿埋葬腐烂或烧成灰烬,也不愿意捐给他人。这种观念在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中尤其根深蒂固。但我们也高兴的看到,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是在文化程度较高的公民中,如青年人、知识分子、国家干部等,有相当一部分人愿意捐献身后器官,但却由于手续太繁琐,也就作罢,因此,上海的遗体捐献工作至今收效甚微。

建议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补充遗体捐献条例,使之更完善,同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机制上保证志愿者可以顺利实现自己身后器官捐献的愿望。

  1.扩大捐献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范围,指明可用于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肾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脏移植、角膜移植、皮肤移植等目前可以开展的一切移植手术。

  2.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可规定在社会保障卡办理程序中增加一项,即询问申办社会保障卡者是否愿意捐献身后器官,如获同意,则在其社会保障卡上做上“同意捐献”的标识(可具体设计),解释,医疗机构便可合法取得所需的器官造福于病人。

  此项措施的优点:1.覆盖面广,可最大限度的囊括志愿者。因为上海社会保障卡几乎覆盖了全体上海市民;2.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只需在社保卡办理程序上增加一项功能,技术上几无难度;3.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和选择权;4.有逐步扩大志愿者队伍的前景。随着人口的自然更替,一代新人逐渐成长,新观念、新思想逐步渗透,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群体比例逐步增大,志愿者队伍也将随之不断扩大。

  其潜在的价值在于:可为今后更大范围的拓展此项工作打下基础、探索经验。此项工作在上海如果能够率先开展,并经不懈地努力取得成功,则可向全国推广,将来有可能全国公民都用身份证作为一种认定方式。设想一下,全国13亿人口,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公民愿意捐献身后器官,我国也将有1300万潜在的器官捐献者,这将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数字。

  二、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志愿者代表任务的身体力行和率先垂范,使此项行动家喻户晓,逐渐被广大公民所接受。代表任务应包括:提出建议者;党政领导;公众人物如明星等;医疗单位的领导、专家等。他们的行动是最好的语言,最具有说服力,具有最好的示范作用。这样,少数人的带头作用将会带动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

  总之,切实解决合法获取器官移植供体这一问题已迫于眉睫,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对现有的遗体捐献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使其更加切实可行;如按本建议所提的方案具体实施则可操作性很强;此外,并无强制性,完全可行。特提请大会讨论。

  (提议案人:李惠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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