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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急需国家立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1:26 信息时报

  民革广东省委建议国家应设立完备保护私企权益的法律法规

  本报讯 (记者 游曼妮 通讯员 纪列英) 广东私营经济法规与其他省份的地方法规出现矛盾怎么办?民革广东省委在即将提交给省政协九届二次的《完善私营企业相关的立法问题的建议》中指出,目前急需国家设立完备的保护私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法规。

  观点:私营企业权益难保证

  民革广东省委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没有较完备的保护私营企业权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除了受到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相应的诉讼法规范外,私营企业主要被纳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范围,但这些法律不能满足私企发展的需要。而且一些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亦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私营企业的发展。此外,由于没有全国性法律,各地区只能依靠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保障,各地方各部门间缺乏统一明确的指导原则,内容相互抵触、前后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各地方开放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不利于跨地区的私营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私营经济主要不是靠法律来规范,而是靠政策来支撑,这就形成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非法制化现象。同时,与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相比,我国有关私营经济权益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私营经济缺乏健全的法律主体人格,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建议: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

  民革广东省委在提案中建议,转换企业立法模式,摒弃过去以所有制标准划分的方法,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态为划分标准。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应逐步淡化政策的影响,制定科学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修改或废止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如1988年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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