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内监督条例:党的领导制度进一步健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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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9: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邹声文、孙承斌)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党内监督条例对切实健全、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切实健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规定,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
一、明确职权范围,把握权责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切实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防止和克服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四、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扩大领导班子内部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对于增强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预防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