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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专题 > 正文

专家:监督条例的实施标志中共党内民主的新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9: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中共中央近日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认为,这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共党内监督进一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也标志着中共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李忠杰20日在上海《文汇报》上发表文章说,《监督条例》的一个直接目的,是更加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所以,它是我们更加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更加有效地遏制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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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现象的一个锐利武器。但是,《监督条例》的内容和目的又不仅仅限于反对腐败。它是中共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它的条款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精神。无论是从它的整体设计中,还是它的具体条款中,都能感受到党内民主前进的脚步声。文章指出,新颁发的《监督条例》,最大的特点和成果,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直接的表现是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深层次的是党内权力配置、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精神和灵魂则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党内权力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因此,《监督条例》本身,就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成果。

  文章说,在制度化这样一个大框架下,《监督条例》的具体条款更加明确地保证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党内决策的程序,进一步保证了党内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和遵从全党的意志。

  比如说,《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监督条例》将这样的做法变成了法规性的制度。依此实施,贯彻落实,这样的“报告”制度就要迅速推向全党,中共党内的民主就大大前进了一步。

  再比如,《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组织应该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规定,是在发挥党代表作用方面迈出的新的一步。可以说,从这个《监督条例》开始,中共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再不是“一次性”的了。文章认为,《监督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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