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监督条例的实施标志中共党内民主的新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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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9:5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中共中央近日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认为,这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共党内监督进一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也标志着中共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李忠杰20日在上海《文汇报》上发表文章说,《监督条例》的一个直接目的,是更加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所以,它是我们更加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更加有效地遏制腐
文章说,在制度化这样一个大框架下,《监督条例》的具体条款更加明确地保证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党内决策的程序,进一步保证了党内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和遵从全党的意志。 比如说,《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监督条例》将这样的做法变成了法规性的制度。依此实施,贯彻落实,这样的“报告”制度就要迅速推向全党,中共党内的民主就大大前进了一步。 再比如,《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组织应该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规定,是在发挥党代表作用方面迈出的新的一步。可以说,从这个《监督条例》开始,中共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再不是“一次性”的了。文章认为,《监督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