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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专家证人谈赖昌星难民申请被驳缘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10:11 金羊网-新快报


赖昌星案加拿大方专家证人杨诚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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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读指引

  赖昌星案又有最新进展,记者从赖昌星案加拿大政府专家证人杨诚博士处获悉,2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就中国远华案主嫌赖昌星近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请求,要求法院悉数驳回。此前在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司法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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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赖昌星难民申请案中,加拿大政府和赖昌星为支持各自的主张,都请来了知名律师和专家证人组成强大阵容。加拿大政府的4名专家证人之一是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现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杨诚,是惟一的一名华裔,也是上世纪80年代国内的首批法学硕士。

  杨诚教授为何能成为专家证人?在赖昌星案出庭作证起到什么作用?赖昌星案有什么精彩内幕?赖昌星还能在加拿大赖多久……带着许许多多的疑问,本报专访了这位在赖昌星案中一言千钧的专家证人。

  人物档案:杨诚

  1981级国内首批法学硕士,1984年毕业后任教于华东政法学院,1986年赴英国剑桥大学作访问学者,回国后主要从事比较法研究教学,处理过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争议事件。

  九十年代初在加拿大念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1994年加入位于温哥华的联合国刑事司法网络机构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主持了中加刑事司法合作项目近十年。2001年作为加拿大移民部专家参加中国厦门远华案件首要嫌疑人赖昌星难民案审判。现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为何成为专家证人:三方面经验国际上绝无仅有

  记者:您是怎样成为赖昌星案加拿大方专家证人?

  杨诚:先由移民部根据加拿大有关机构和专家的提议发出聘请,后由法庭在开庭时征求诉讼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我的专业经历,正式予以确认。

  在我的经历中,也许有三个方面经验的综合被认为是非常特殊的:我有中国的高级法学学位和实际法律工作经验,而且与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有二十年的深入交往;我在加拿大居住十年却平均每年有大约一百天在中国国内与中央刑事司法部门和刑事法学研究机构交流合作,与中外专家合作写了十几本书,同几千位中国司法和执法人员以及学者进行过各种形式的交流,这在欧美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之中大约是绝无仅有的。

  此外,我也有加拿大的高级学位和长期工作经验,与加拿大的司法部门、联邦警察部门、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监狱部门、律师协会、对外合作机构以及数百名法律专家和执法人员有广泛的联系,对中国法制改革等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经常发表意见,也作为加拿大外交部聘请的法律专家参加中加双边人权对话。

  再者,我与不少国际机构和国际专家有着很好的工作关系。比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多次被联合国开发署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等组织聘为专家参与其对华法制合作活动。在2001年,我被联合国总部任命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中国进行人权和法治合作,此后又作为高专办的专家参加了一系列重要合作活动。由于在国际中心的工作,我们与联合国刑事司法网络在世界各大洲的十几个兄弟研究机构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这三方面经验的综合,在中加两国国内和国际上非常少见。

  记者:您被邀请为加拿大方专家证人与中国官方有关联吗?

  杨诚:没有任何关联,我是加拿大公民,受移民部聘请,根据难民裁判庭传票的要求出庭作证。

  记者:专家证人主要做哪些工作?

  杨诚:根据移民部要求我用英文先写了对本案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的书面意见。然后在出庭时对移民部律师提出的14个方面的数百个问题发表意见,并对赖昌星律师马塔斯在交叉盘问中提出的数百个问题予以答复。其中包括对对方专家证人所提出的观点给予评论乃至驳斥。

  赖案有何重大影响:涉及对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评价

  记者:您被加拿大政府邀请为专家证人,当时是怎样想的?

  杨诚:赖昌星案件是加拿大最受注目的犯罪嫌疑人申请难民世纪大案,这个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到加拿大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反映出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处理国际上重大跨国犯罪案件。

  此外这个案件涉及到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的评价以及对中国法制改革20年来成就的公正评价,我长期从事中加两国刑事司法合作活动,理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此案的公正处理提供帮助。

  记者:作为专家证人您是怎样准备作证的?

  杨诚:首先加拿大移民部在聘请本人作证以前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包括派工作组到中国国内会见远华案件重要涉案人物,提取中方掌握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在移民部足足占据了一小会议室的空间。我花了约一周的时间阅读这些材料,根据这些材料,我查找多年来收集的与此有关的法律资料,包括大量司法解释和案例,对本案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前后准备了半个月的时间。

  记者:赖昌星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杨诚:移民部方面提出的14大类问题,包括中国人权状况;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的法制改革,以及整个中国司法制度;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禁服刑的整个程序;死刑问题、量刑标准、监狱状况、囚犯待遇、中国外交部作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有效性;中加法制人权合作项目情况;以及我对于其他出庭专家所提供证词所作的评价等等……

  法庭直击:赖昌星为何不是难民

  精彩辩论

  中国承诺“不判处死刑”是否有违司法独立?

  记者:您为赖昌星案作证时涉及到哪些敏感的问题?

  杨诚:涉及到许多敏感问题。比如,死刑和“双规”问题。马塔斯说中国外交部作出的“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不可信的,并且是违反司法独立的。

  我反驳他的观点,认为外交部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才作出的承诺,完全符合司法独立的原则,而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上有崇高地位的大国,绝不会自食其言。

  马塔斯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未审先判,怎么能在赖昌星被审理定罪之前先决定量刑问题。我反驳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决定是否核准下级法院判处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外交部照会中表示的意见是即使赖昌星被下级法院定罪后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加拿大方面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遣返人员的特殊法律规定,将不予核准,这完全符合中加两国的法律规定。“双规”是否非法拘留侵犯人权?

  另外,马塔斯还提出远华案件的前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其他涉案人员在双规期间所作的证言没有效力,因为双规是非法拘留,侵犯人权。我对他说,双规是中共党内纪律调查程序,而李纪周等是中共党员,在入党时已宣誓服从党的纪律,即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利,正如战士在入伍宣誓之后不得以其生命权为理由拒绝服从参加战斗的命令,又如救火队员在救火时不得以他的健康权为由拒绝救火。因此双规期间所作的证词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中国法官都贪污受贿吗?

  记者:在赖昌星案中,对方对中国司法人员的状况有没有偏见?

  杨诚:有严重偏见。比如赖昌星的专家证人竟然认为中国所有的法官都贪污受贿,检察官都刑讯逼供,律师根本不敢辩护……我对他说,这是对中国30万法院干警、20万检察人员的诽谤。赖的某位专家证人说这是他亲耳所闻,我说这也许是他与个别腐败的法官一同在卡拉OK里胡扯时听说的,根本不足为凭。

  至于检察官都刑讯逼供更是胡说八道。中国检察机关不仅对刑讯逼供严加查处,而且在检察官培训课程中专门编写惩治刑讯逼供罪教材,这种重视程度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我当庭出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这本教材,被法庭接受为证据。关于律师辩护,我说我在十多年前就在上海多次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从未因此受到过官方的迫害。

  赖昌星不具有难民受迫害的四种原因

  记者:为什么说赖昌星不是难民?

  杨诚:《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一致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

  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赖昌星的律师和他的专家证人在法庭说赖昌星属于成功的商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中国政府基于共产主义理念必然要迫害这些人。我说这是用过时的政治口号来描述当今的现实。中国法律对成功商人的保护绝不亚于西方法律。

  国内传媒与官员言论不能左右我的观点

  记者:国内媒体以及官方的言论是否影响您为赖昌星案作证?

  杨诚:类似问题当时马塔斯也问过我。我说国内传媒和政府官员的言论只能作参考,但不能左右我的观点,因为中国政府外交照会和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这些言论。

  承认中国司法制度还有缺点和问题

  记者:您是如何把握你的证言的?

  杨诚:我在庭上说,我所作的每一句证言都有具体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不带有任何倾向性,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我承认还有许多缺点和问题,而这正是中国国内不断进行司法改革的原因,也是中加之间进行司法交流合作的原因之一。

  法庭在判决中对此写道:“杨博士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观点,虽然带有某种理想化的成分,但因为他承认问题确实存在而达至了平衡”。因此法庭采纳了我的观点。

  证词超过对方所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

  记者:法庭对双方专家证人的出庭表现在判决中作出什么评价?

  杨诚:加拿大难民裁判庭在2002年5月6日对每一位出庭证人的证词证明力作出评价。总体来说,法庭认为他们的专家出庭时所作的证言缺乏证明力,或者纯属出于某种政治动机而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描述。

  而对于移民部方面的事实证人,法庭认为,从中国来的4位事实证人(他们是420专案组的三位办案人员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权威赵秉志教授),对远华案件事实情况提供了重要的证据,相当可信。

  法庭还认为,移民部方面的4位专家证人提供了相当可信的专家意见,在证明力上远远压倒了对方的证人和专家。

  记者:其中对您是如何评价的?

  杨诚:加拿大难民裁判庭在2002年5月6日作出的长达294页的判决书,是加拿大历史上写得最长的难民案件判决,其中在第174页写道:“在本案所有出庭的专家证人中,杨博士对中国刑法和刑事程序的现状和实践具有最为及时和详尽的知识。”另外在179页写道:“杨博士的特殊资格和经验给予他的证词以相当的证明力,本庭认为他的证词超过难民申请人一方所有专家证人的证词的证明力。”

  记者:谈谈您的证言在赖昌星难民一案中所起的作用?

  杨诚:加拿大法庭依靠了中国的四位事实证人和海外的四位专家证人的证言以及移民部在中国和海外搜集的大量证据,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其中加拿大难民部和司法部的办案律师和人员起了关键作用,在开庭4个月中放弃了休假,夜以继日,付出了大量心血。我只是对他们提供帮助。

  赖昌星夫妇在法庭上睡觉

  记者:2001年7月份加拿大移民委员会进行了赖昌星移民听证会。您在庭上见到赖昌星了吗?

  杨诚:见到了,他和他太太在我作证的三天中始终坐在我身后,距离只有一米。

  记者:赖昌星夫妇的表现怎样?

  杨诚:他俩开始是用心听,不久就趴在桌上睡觉,因为我的作证全部是用英文,他俩身边同声传译员只能小声讲,有时传译跟不上,加上我讲的都是专业问题,他们可能听不懂。但是我仍然(对他们在法庭上睡觉)比较吃惊,因为我们讲的都是他的问题,对他的命运有重要的影响。

  记者:他的律师团及专家证人在庭上的表现怎样?

  杨诚:他有两位律师,以马塔斯为主。马塔斯在加拿大是知名度较高的难民律师,英国牛津大学毕业,我在庭上曾对他的专业水平予以肯定。但是他所请的一批专家证人有的表现太差,胡说八道,把明明白白的法律问题政治化,凭道听途说,肆意诽谤中国司法人员,抹杀中国法制改革的伟大成就。或者是凭个人有限的经验以偏概全。还有的人引用早已过时的资料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胡乱攻击,以至当庭下不了台,事实上这是对他们委托人赖昌星不负责任。

  赖昌星命运:90%将在最长一年半内被遣送

  记者:赖昌星移民案最新进展怎么样?

  杨诚:2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就中国远华案主嫌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一一反驳。

  记者:您是如何看待赖昌星通过打官司赖在加拿大,这种所谓的赖在加拿大是合法的吗?

  杨诚:完全合法,但是英美审判程序极为繁琐,当事人必须有相当的财力才能拖延这么久。所以有钱的人才能请得起好律师,进而充分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

  记者:赖昌星难民案在加拿大还有多少法律程序要走,依此判断赖昌星还能在加拿大赖多久?

  杨诚:加拿大联邦法院将在一个月内对是否受理赖昌星上诉作出裁定。如果裁定不受理上诉,赖昌星将交由移民部进行遣返前风险评诂,移民部将在六个月内完成这项评诂。如果评诂的结果是没有风险,移民部将对赖昌星采取遣返行动。这样就意味着赖昌星还可继续赖在加拿大至少数月。

  记者:赖昌星难民案日前再“上诉”胜诉几何?最终的结局会怎么样?

  杨诚:最终结果是:赖昌星90%将在最长一年半以内被遣送出加拿大。赖昌星的“上诉”胜诉的可能微乎其微。甚至加拿大联邦法院很有可能不受理他的上诉。当然我们还要看加拿大联邦法院在下一个月作什么决定。

  新快辞典: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承认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法官的助手,由法庭指定。到了十八世纪以后,才改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相对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而言,英美法系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实际起到鉴定作用的人看作广义的证人。

  新快报记者 保罗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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