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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立波代表:尽快建立完善公民紧急医疗救助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6:5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曹智、徐壮志)针对急救病人特别是无身份、无亲属、无经济来源的病人被医院拒之门外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药立波建议,尽快建立完善公民紧急医疗救助机制,保证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

  “公民紧急医疗救助机制,是指公民个体在突发险灾、事故或急性疾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政府、社会和各级医疗机构应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药立波代表说,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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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助的对象,既包括那些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包括在遭遇天灾人祸,无力进行自救和支付巨额救治费用的一般公民。

  这位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基础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教研室主任指出,由于我国公民紧急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健全,一些困难群众无力支付医院抢救费用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有人看病,无人买单”的现象,使相当一部分医院在社会道义与经济利益之间处于两难选择,个别医院甚至因此出现“见死不救”的极端现象。

  药立波代表还指出,紧急医疗救助的对象,往往是缺乏自主意识的危重病人,医院抢救的风险较大,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医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没有明确的界定,容易引发一些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这种无法可依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影响了紧急医疗救助的质量。

  “关键在于完善机制,使我国紧急医疗救助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药立波代表认为,应该将紧急医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已经出台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各地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中关于紧急医疗救助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明确救助对象。既要保证一般公民在突发事件中,及时得到有效的紧急医疗救助,又要严格界定减免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对有偿付能力而拒绝支付费用的被救个人及有连带偿付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论如何,任何医院都应尽快对危重病人采取急救措施,不能为费用问题、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问题,耽搁了救治工作。”药立波说,这就需要以法规形式明确医疗单位在医疗救助中的责任以及在处理突发急症伤患时应采取的基本措施。“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受助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时,明确医护救助实施标准,包括手术、用药、看护等,明确对病人应采取的手术、麻醉、穿刺等急救操作程序和施治要求,规范医护人员的工作规程和标准,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并为医护人员履职尽职提供必要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针对紧急医疗救助欠费严重的问题,药立波提出,应建立紧急医疗救助保障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发行彩票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项。另外,可建立或保留部分非赢利性医院,由政府或民政部门经营,主要用来保障社会医疗救助、完成社会公共医疗服务的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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