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眸:新中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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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5:45 解放军报 |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按照宪法规定,对宪法的修改,应由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其修改的内容都还只是建议和议案,不是最后的决定。此次宪法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条款共有14条,涉及诸多重要问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使我国的宪政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左”的倾向十分严重。1978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将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已经经历了3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李忠杰) (解放军报2004年03月08日第9版)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