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议政需要辩论的声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4:42 中国青年报 | |||||||||
黄章晋 如果说今年两会与往年两会比有何积极变化,或许,3月5日几位政协委员中的经济学家当着总理的面的争论该算一个。 争论是代表、委员们积极“参政议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议”的角度说,“议”不应当仅仅是代表、委员对政府、政策的“议”,还应当包括相互之间观点交锋的“议”。如果“参政议政”,仅仅体现为发表个人感想和提案、议案,没有在大会或分组讨论会上形成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那么离真正的“议”就还有距离。 从两会是不同阶层的代表角度来看,人大代表代表不同地方,政协委员来自不同界别,社会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对政府的政策和发展方略有不同观点,而代表、委员除了作为人民的代言人外,自身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观点看法汇集,当然会有争辩。 从代表、委员更好地履行其表决审议职责角度看,参加两会行使其神圣的权力,每一票都需要审慎考虑,这就要求他们除了作好自己的代表外,与会的代表委员之间还应当有更多的交流沟通,这种交流沟通,当然包括辩论。没有这种相互之间的充分沟通和交流,表决的意见是不够充分的。 从民主建设的进程来看,今天,两会代表委员的参政议政,早已不是简单的一人读报告其他人听完了按表决器,代表大会和分组讨论都安排了发言机会,此为“争辩之机”,而代表各地的代表和来自不同界别的委员,在具体问题上当然存在不同看法和认识,此为“争辩之势”。在民主空气日益浓厚的今天,没有形成“争辩之实”,当然是一个遗憾的事情。 应当注意到,两会期间出现的临时性争论,并不具备形式上的辩论色彩。目前,中国地方和部门正在试行的听证会模式,显然可以为两会如何形成“争辩”提供某种借鉴,当然,无论中西的听证会只提供的意见争辩的机会,并不都具备法律效力。这与两会有本质的不同。在形式上完备地体现“争辩之实”,当然还需要在两会的时间议程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来。周恩来同志1956年7月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一文中谈及人大会议上的辩论时,就曾说过:“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