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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应在全国设立分院 将死刑核准权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2:5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唐薇频) “在全国设立四至五个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由分院来行使。”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吴振汉代表建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解决当前司法审判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等突出问题。

  吴振汉代表说,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权。综观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将死刑的最终决定权集中于最高法院。但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力量有限,只好将部分死刑案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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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权依法授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审判实践中,各地高院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难免会不一致,从而造成各地死刑量刑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湖南高院近几年来对贪污贿赂在200万元以上的罪犯都判处了死刑,而有的省对犯罪金额近千万元的贪污贿赂犯只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吴振汉代表认为,这种情况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吴振汉代表构想的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每个分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民事审判庭办理跨省(市、区)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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