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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完善反洗钱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6: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陈芳、张云龙) 按照目前刑法规定,我国只把贩毒、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走私犯罪等四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随着中国正在将反腐利剑直指金融领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中国应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信息表明,去年3月至10月,外汇局共收到全国各外汇指定银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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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金融日益全球化,毒品、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产生“黑钱”,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洗钱”并转移境外,境外“黑钱”以各种方式进入国内“漂洗”等,致使洗钱活动日益增多。

  全国人大代表杨圣明说,洗钱行为不仅破坏中国的金融稳定,也会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破坏。目前我国涉及反洗钱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鉴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复杂性,目前的反洗钱规定更多的是对金融领域内的洗钱行为加以预防。而打击洗钱活动不应仅限于银行业,需要制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反洗钱法》。

  专家指出,去年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特别行动组把包括敲诈勒索、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伪造货币在内的20种严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国更是将百余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而我国刑法认定只有发生在四种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明显偏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胡平西代表建议,中国应认真研究世界各国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和本国反洗钱斗争的实践成果,尽快出台反洗钱法,明确洗钱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范围,明确反洗钱机构和职责;督促所有金融机关、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客户甄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建立全国的金融情报部门及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协调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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