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人民之福国家之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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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8:09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据新华社电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撰文称,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
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 大突破 从人权“禁区”到写入宪法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旗帜。此后,人权成为中国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主题,每年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都在阐述对外政策时,阐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同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纳入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战略之中。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大创举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先辈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用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但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过程中都曾长期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斥。 一个社会是否需要人权作为政治法律概念来调节,取决于社会的客观现实是否存在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权利关系。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而是脱胎于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人民内部已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存在阶级差别和较大的社会利益差别,还要加强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并促使其民主化来调整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现实出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原则写入宪法,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的一大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在政治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大发展 人民民主宪政得到完善 人权入宪是人民民主宪政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完善了民主宪政。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没有使用“人权”概念,而只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虽然从实际内容来看公民权利与“人权”概念并无二致,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人权”概念和原则,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人民民主宪政建设显得不够完整。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 入宪之后 重在贯彻 从宪法上宣告和确认人权,仅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变宪法原则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首先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强化宪法的实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是保障人权的最高准绳。有了好的宪法,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然,再好的宪法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 突出社会政治生活的人权主题 切实遵行宪法的人权原则,就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 日常生活中要得到体现 经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要更加突出权利主题,健全民主制度,拓宽参政渠道,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做主地位,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高全社会的自觉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宪为契机,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当代中国的实践,通过大众传媒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渗透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 党政领导干部负有特殊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对于实行宪法的人权原则至关重要。 新闻资料 四部《宪法》与“人权” 1954年,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能,并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权利,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 十年“文革”中,国家陷入内乱,宪法与法治被摈弃,人权遭到摧残,民主宪政建设一度发生严重倒退。 1975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删掉了民主宪政的大量内容,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19条减成4条,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且一反常规,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 1978年在刚刚结束“文革”的背景下通过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虽然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增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在民主宪政方面仍未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存在较大不足。 1982年12月4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 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比历次宪法内容更加广泛、切实、明确,且规定了国家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个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此基础上,1999年在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 此次修宪在民主宪政建设方面的“亮点”是,突出了人本精神,确立了人权原则。 一是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 二是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写入宪法,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发展观; 三是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重视人权的基本精神。 相关专题:中国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