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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缉潜逃贪官的现实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8:34 中国《新闻周刊》

  抓回贪官的难度包括:中国与一些贪官外逃的目的国,仍未签署双边引渡的协议,追缉的成本巨大,有时甚至超过外逃贪官贪污所得;此外,由于权责不清和程序衔接存在漏洞,留下的缝隙也为预防贪官外逃带来了困难

  本刊记者/孙展陈利华刘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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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朱孝清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表示,浙江省检察院已经获取潜逃国外的杨秀珠的犯罪证据,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追缉杨秀珠。

  杨秀珠原为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2003年2月下旬,杨之弟、温州铁路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杨光荣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由此牵连出多人。4月20日,杨秀珠闻风出逃国外。检察机关随即发现了其贪污受贿的证据。

  杨秀珠上了红色通缉令,被海内外认为是中国追缉潜逃贪官的一次重要的进展。中国政府对贪官外逃的风潮已经有所警觉,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弥补漏洞,并加大了追逃贪官的力度。

  抓回贪官难度仍大

  中国反腐败研究者同时表示,虽然党和国家的追贪力度加大,但追堵贪官的难度仍然很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中国目前已经和1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协定,但“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贪官外逃目的国的并不多。”

  任建明还谈到,目前要引渡贪官所遇到的壁垒非常多,这里有司法方面的因素,也有政治方面的因素。即便《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实施,对那些没有签署条约的国家也没有约束力,因此他建议应该加紧进行与那些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国双边引渡的谈判,“这样具有实质性进展,同时也具有示范效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谢鹏程博士也提到,中国与加拿大在90年代签署了《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但他们对中方的法律要求十分严格,在案件调查、执行过程中需要双方参与;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没有与中国签署类似协定,因为他们认为中方法律制度不健全,难以达到互信互谅。

  追逃成本过高

  实际上,一个制约追逃的现实性因素还在于追逃成本过高。河南省检察院人士表示,一般的外逃案件会由于资金不足而放弃,所以很多外逃的官员一旦顺利出境无疑等于进了“保险箱”。

  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提到一个案例表明,追逃成本甚至可以超过外逃贪官贪污所得。“那个案子花了6000万把人追了回来,但实际贪污款为5000多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智辉所长也坦承,“抓回一个贪官,总得花上数百万的资金。”他同时表示,由于追逃的成本则非常高,检察机关难以承受。据报道,在2000年2月调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副局级干部李化学出逃案中,7人的调查小组飞赴澳大利亚,并雇用当地律师协助调查,其中一位资深律师的佣金标准是按分钟计算的。

  针对以上困境,王明高建议,追逃贪官可以采取先民事后刑事的办法。他认为,民事追逃存在程序较为简便、成本较低、举证责任相对宽松、适用范围广泛很少受到意识形态干扰、容易得到国际组织协助等等优点。“最重要的是运用民事追逃可以挽回国家的巨大损失,而资金一旦追回,贪官在国外也就很难生存下去了。”

  司法制度尚存缝隙

  制度反腐学者李永忠在2003年末接受本刊专访时评价近年贪官外逃现象时说,“他们为什么能够携款外逃,这和我们的体制和机制上还有很大的疏漏有关系。”

  李所说的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在王明高的研究课题中得到了印证,根据王所领导的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缺乏‘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应制度作为制约,贪官外逃很难得到遏制。”因为,贪官聚敛的不义之财很难被发现,并很容易被转移。

  另一方面,对于党政官员的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党的纪检部门和国家司法部门都依据各自的权责介入处理,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权责不清和程序衔接等问题,留下的一些缝隙也为预防贪官外逃带来了困难。

  河南省一位检察官说,对于党政干部涉罪调查,一般的程序是,纪检部门首先发现官员的违纪问题,并展开调查,掌握一定的证据以后进行“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如果调查到官员有涉罪情况,就移交检察部门进入司法程序。但是,纪检部门有时也会进行官员涉罪调查。一些官员虽涉嫌犯罪,但并不立即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会接受纪检机关移交过来的贪污案件,也会主动立案侦察此类案件。也有两个部门同时办理一个案件的情况,但会以一个机关的名义出面进行调查。

  但是,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涉罪官员就有可能听闻风吹草动而溜之大吉,此时,由于案件尚未进入司法机关的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阶段,一些强制措施和边境控制措施未必能及时启用,公安、武警、边检、海关等部门不能同时协调行动,这就会贪官外逃留下了空间,也难于取得境外的司法协助。

  同样,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贪官外逃在引渡时就会有困难,因为境外只会配合进入司法程序的引渡。

  这位检察官分析,一般官员的逃跑机会即是如此:在自己所在的单位有所觉察进行初步情况的调查时,听到了“风吹草动”后有机会走;纪检部门开始调查但还没有实行“双规”的时候;进入司法程序但仍没有限制其行动自由的时候。

  中国加大追贪力度

  在最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一个数字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称,2003年检察机关共抓获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596人,并称要“进一步加大对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

  另一个好消息是,2003年8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中国于当年年底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美国总统布什也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美国绝不是腐败分子藏身的乐园。”

  “这表明追堵贪官外逃的大网正在逐步收紧。”长期从事反腐研究的王明高评价说。他同时表示,一系列追逃措施以及国际公约的签订,“对于加大力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提高反腐成效具有重要积极的作用。”

  相关专题:中国打击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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