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改革户籍制度:超生小孩准随父母入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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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农转非”审批权下放到区,晚婚夫妻满六年可投靠入户 本报讯 昨天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就有关户籍事项公布具体的实施意见。从今年开始,凡符合因征地、读书、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的广州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请户口“农转非”。并且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父母双方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农转非”由区审批 从今年开始,将全市农业户口人员申办“农转非”的审批事项,由原来的市公安局审批,下放由各区公安分局审批。凡符合因征地、读书、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的广州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请户口“农转非”。 超生小孩可以入户 以准入户条件取代以往的按计划指标审批入户的做法。其中,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凭学校证明延至19周岁以下)来市入户的条件: 1、符合计生政策的小孩,父母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违反计生政策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双方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违反计生政策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祖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出租房屋)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原是本市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投靠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晚婚配偶六年后可迁入 配偶一方具有本市户口的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 1、本市一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2、本市一方三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溯到1998年),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3、本市一方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两年的。 4、本市一方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两年的。 5、夫妻双方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一年的。 7、外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申请来市投靠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8、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7)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出租房屋)的,且其达到本条第(8)款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结婚年限的,可申请入户。 10、上述(1)至(9)项中,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入户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五年。 投靠子女入户 老人申请随子女来市入户条件: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国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队服现役的),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满两年的。 其它情况入户———凡本市已办蓝印户口人员满五年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违反计生政策的,可申请入户。———凡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三年以上,且在三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农业户口。———凡符合部队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可申请入户。 放宽“恢复户口”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需回本市的均可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王普 邱创泓 杨伟光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