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停办蓝印户口 准入条件取代现行入户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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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2:31 信息时报 | |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王铭铭 广州市户籍制度有新变动,根据日前正式出台的《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市将正式以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同时,本地常住户口可以在市内自由迁移、一度争论得沸沸扬扬的蓝印户口也停止受理。 据了解,目前该《意见》已经取得广东省政府同意,本次广州户籍改革将遵循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 蓝印户口手续停止受理 关键词:停止受理蓝印户口 规定:《意见》取消侨汇购房入户广州的有关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广州市常住户口。已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办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并仍按照原来蓝印户口的管理规定执行。 据广州市计委有关人士介绍,截至今年12月初,广州有两万户左右的居民拿到了蓝印户口指标。1999年10月1日,广州开始实施《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今年8月,侨汇购房入户政策取消。据市计委有关人士介绍,当初实行蓝印户口政策就是为了吸引人才,提高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资金进入广州。从目前的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有一些违背原来意愿的情况存在。同时,从受理人数上来看,也基本已达到规定限额。 设立集体户口条件放宽 关键词:条件放宽市内迁移 规定:《意见》规定,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放宽,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同时,在广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就业入户。 另外,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广州就业入户,也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 规范简化人口入户程序 关键词:智能化人口管理 规定:在改革过程中,广州将加强人口的信息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在建设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内的、出租屋非户籍人员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简化入户程序。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和《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合并为《广州市区入户卡》,使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办理入户复核手续的程序合二为一。 可以先就业再申办入户 关键词:弹性就业入户 规定: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广州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下放“农转非”管理 关键词:下放到区“农转非” 规定:广州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将改革,其中“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将取消,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同时,规定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纳个税10万可望入户 关键词:纳税类人员 规定:准入条件中规定,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常住户口市内自由迁移 关键词:人户不分离自由迁移 规定:《意见》规范了户口市内迁移政策,以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广州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准予其户口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广州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同时,改革户籍人口存在的调控管理政策,鼓励广州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从明年1月1日起,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广州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注销或重新登记。 核心变动--准入条件取代现行入户政策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意见》,最关键的变化就是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即对经批准登记、迁入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据悉,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广州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广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广州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实施目标: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到2005年末,广州的常住人口要控制在1130万人以内,到2020年则要控制在1500万人以下,并将逐步减少老城区的人口密度,使人口分布较为均衡。 实施范围:仅限市属10区,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准入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 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为: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的。(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亲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的,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