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融巨蠹挪用单位资金1.1亿元被判刑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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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9:25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4月16日电 (李钧德、党玉红) 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紫荆山支行原负责人杨林军,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1408.3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913万元,并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林军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1年10月至1997年7月间,杨林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擅自将本单位的11408.34万元资金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杨林军违反规定,先后9次向由其本人和妻子及熟人任法人、股东的多家公司或单位发放贷款1913万元。 1997年4月23日,杨林军又违反规定,以紫荆山支行名义为其妻范淑华任股东的森氏保龄公司作担保,使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二七支行(以下简称二七支行)向森氏保龄公司办理了三份共计价值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保龄球设备。同年10月25日,承兑担保合同到期后,森氏保龄公司未能还款,二七支行向法院起诉,经判决,由紫荆山支行负连带责任,向二七支行支付本息共计3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军以该单位名义发放贷款和为他人出具保函,未经银行内部集体研究,是其个人擅自利用职权作出决定实施的犯罪,不是代表单位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