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借款高消费已触及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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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5:14 北京日报 | |||||||||
一个有47名学生的5年级班里,有过高档场所消费经历、并熟悉其中消费规则的有40人。为了消费,校园里又出 现了同学间借款的情况,有的已引发纠纷--- 某媒体曾就少年儿童高消费问题调查问卷,仅在一所小学5年级的一个班里就得到这样的答案:全班47人中,知道 部分高档品牌名称及价位的有39人,有过高档场所消费经历、并熟悉其中消费规则的有40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热衷高消费,在吃、穿、玩上的消费水平令人瞠目。还没有经济自立能力的青少年却 已在攀比追求高级享受,与此同时就带出一个问题,他们消费的钱从哪里来?有些青少年犯罪的起因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高消 费欲望,现在为了消费,校园里又出现了同学间借款的情况,有的已引发纠纷,为追款而告到法院。日前,丰台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初中学生借款纠纷案件。 两个小女生因为借钱消费对簿公堂,法庭认为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应全款退还 原告小加刚满14岁,她有个同学叫小扬,今年也14岁。谁也没有想到,这两个小女生有一天会各以原告、被告的 身份对簿公堂。 2002年11月至12月间,小扬数次向小加借款5000元,并写有借条,后小扬还了800元,尚欠4200 元。小扬借到的钱,主要用于购买手机、请同学吃饭、外出游玩等高级物质消费和人情消费。不知出于不敢还是不愿,小加未 把小扬借钱的事告诉父母。2003年2月的一天,小加的父母偶然发现了借条,他们马上通知了小扬的父母,希望妥善解决 此事,但小扬的父母拒绝还款。 在法庭上,小加父母认为,小加、小扬是年仅十三四岁的中学生,不仅经济上没有独立,而且社会认知能力远未成熟 ,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加出借5000元及小扬借款5000元用于高消费的行为,均与其年龄、智力不相 适应,应属无效,小扬应返还所借未还的4200元。 小扬及其父母在法庭上辩称,小扬确实曾多次向小加借钱,但小扬记忆中借钱没有5000元那么多。因为小加到处 对同学说小扬借了她5000元钱,并要告诉老师,小扬听说后害怕,就给小加写了5000元的借条。但小扬已归还了小加 一部分借款,并另还了一部手机。小扬父母也认为,小加与小扬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他们同意还款,但不同意小加将手机仅 折款26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规定了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案中 ,小加出借5000元之多的款项给小扬的行为,与她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她们二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范 围,故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是无效行为,小加父母有权要求小扬归还借款。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小 扬的父母返还小加借款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家长、学校及社会:重视学生的思想观念和法制教育,引导正确消费观 通过审理这类案件,法官认为中小学生的高消费现象,有家庭、社会等方面因素造成。一是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 提高,为青少年高消费提供了条件。二是现在的中小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长都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要求 ,而且过年、过节、生日等日子里收到的红包,也为高消费提供了可能。三是学生为了换取友情、人情,维护面子等虚荣心理 而支出的人情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高消费。四是各种各样的现代广告和一些电视剧,宣扬高消费、迎合一些青少年爱炫耀、 彰显所谓"豪爽、有派"等个性心理。 随着这类案件的发生,法官们提醒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应对此类状况予以足够重视:中小学生高消费不仅增 加了家庭经济负担,也滋长青少年不劳而获、追求享乐的不良风气,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非常不利。有调查显示,作为父 母,未必有意识地把自己某些观念与行为展示给子女,但在客观上,对子女潜移默化的影响却不可避免。如有的父母相信"有 钱能使鬼推磨",生活在这种家庭环境下的孩子,逐渐形成目无师长、目无法纪、挥霍浪费的不良习惯,一些青少年暴力犯罪 就是由消费欲望引起的。有些学校只重视分数,忽视对学生思想观念的教育,实际上加强学生的思想观念和法制教育是十分必 要的。因此,迫切需要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这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法院李力郭楠) 相关专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