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执行新货运超载标准 大货首次超载不予罚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6:3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本市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从昨天零时开始,执行新的治理货运超限超载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及处罚。 新标准是: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质量的。 治理中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作者:高杉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 |||||||||